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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无偿保管人是否要对保管物的损毁承担赔偿责任

1楼
猴票1980 发表于:2010/12/16 11:57:00

编辑同志:

  我叔叔张某和李某是相处多年的老朋友,两人关系甚好。李某是位集邮爱好者,几十年来收藏了大量的珍贵邮票。2010年1月,李某夫妻应在国外定居的儿子的邀请出国度假。出国前,李某将一批珍贵邮票交张某代为保管,张某将邮票悉心包装后置于书橱中。时值寒冬,天气非常冷。一日,张某楼上住户家中的水管被冻裂,水流至张某家中,将书橱下部全部浸湿。当日张某家中无人,虽经过抢救,仍致使李某的邮票严重受损。2010年5月,李某夫妻回国。在得知收藏多年的邮票被损毁时,李某十分伤心,不顾多年的情谊,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请问,我叔叔张某需要赔偿李某的损失吗?急盼答复,谢谢!

  张芳

  张芳读者:

  来信涉及保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你叔叔张某对邮票严重受损没有重大过失,因为“楼上住户家中的水管被冻裂”在一般情况下是楼下人所难以预见的。《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按照生活习惯,朋友之间代为保管少量物品应是无偿的。依照上述第374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叔叔张某在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邮票严重受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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