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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晓飞)网上宣传的能当法定货币的纪念币,购买后却发现“出入甚大”。消费者张先生于是以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将销售纪念币的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近4万元。
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2年9月21日,张先生在某藏品公司的网站商城上看中一套纪念币,网站自称“国宝九龙金币,国家首次将"国宝九龙金币"的九条祥龙,全套发行9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
张先生花了近2万元购买了两套纪念币,打算送礼。
拿到纪念币后,张先生咨询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金币总公司,却被告知他们从没发行过国宝九龙金币,此币也并非法定货币。
上午9时30分,原告张先生和被告来到法庭,“我们已同意退货,何必还要诉讼呢。”被告一方认为,原告张先生有恶意诉讼之嫌,在诉讼前,公司已同意退货,但张先生却坚持双倍赔偿的要求。
被告称, “我们卖的是纪念品性质的纪念币,不是法定货币,公司销售时并没欺诈。网站上的内容也已在今年10月撤销,纪念币也下架了。”随后双方达成了调解。
无独有偶,今天上午,海淀法院也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张女士花54000元买的“银元大系”纯银纪念品,经检测只是镀银的,遂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张女士说,2012年8月16日,她从北京鼎瀚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买了9套“银元大系”纪念品,总价54000元。商家承诺纪念品含银量99%。
可收货时,对方给出的正式发票上,却将“含银量99%”改成了“含银量0.99%”。
张女士随后委托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进行了检测,结果为表面镀银。
专家解读
针对上述两起案件,博圣律师所的白小勇律师认为,纪念币通常是为纪念我国重大政治历史事件、传统文化等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与市场上流通的同面额的人民币价值相等,可同时在市场上流通。
作为商家,无论销售的是纪念品还是纪念币,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虚构的“法定货币”进行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进行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