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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回购(或收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华夏文交所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电子盘线上交易的活跃度,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向本交易中心电子盘流动,吸引更多战略投资者长期投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根据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及业务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定向回购(或收购)实施细则 1、关于定向回购(或收购)最低的数量 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本交易中心挂牌藏品,其最低数量不能低于此品种库存量的5%。 2、关于定向回购(或收购)最低和最高价格 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本交易中心挂牌藏品,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计算基数,最低回购(或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8%,最高回购(或收购)价格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45%。举例:某挂牌交易品种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是10.00元/枚,其最低回购(或收购)价格为:10.00元X 1.08 = 10.80元/枚,最高回购(或收购)价格为:10.00元X 1.45 = 14.50元/枚。 3、关于定向回购(或收购)不减持承诺 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本交易中心挂牌藏品,须签署其所定向回购(或收购)藏品数量在60天内不减持的承诺函。 4、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日期必须是交易日。本交易中心按照申请日期,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5、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本交易中心挂牌藏品,须在定向回购(或收购)日期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本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须在当天发布相关定向回购(或收购)的公告。 6、本交易中心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战略投资者定向回购(或收购)的相关事宜做出公示。 7、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交易中心所有。 华夏文交所邮币卡交易中心 201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