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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奥运法制

1楼
震荡上行 发表于:2008/3/1 16:23:00

  第四问

  我国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有哪些?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贝贝、晶晶、欢欢、迎迎和妮妮这五个可爱的福娃)、会歌、“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2008北京奥运会的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

  (6)《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此外,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绿色奥运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理念,同样属于奥运知识产权,受法律的保护。

  本栏目内容由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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