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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3月5日讯(记者 耿红仁)“传了28张艳照就可能被判10年,点击量又能说明啥,如果一个人看1000遍呢?”近日,在网上,一段视频《25岁女青年上传艳照牟利可能被判10年》引起了网友强烈关注。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视频被点播了20万以上,跟帖近千条,不少网友认为若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会量刑过重,律师也称点击率不作为量刑依据已有先例,也有网友认“有法当依,若被判重刑活该”。
视频内容是BTV3套《法治进行时》的新闻,讲的是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因上传淫秽图片触犯刑律的案件。被告人罗某在担任北京某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主管期间,指使下属杨某、袁某、丁某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经过鉴定,共上传28张图片,点击率达25万余次。四被告均为大专本科学历,其中一名女性仅25岁。依照法律,被告人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红网论坛,网友们也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审判委员会在量刑时不应生搬硬套法律条文,要考虑到我国互联网的环境,点击率的25万次并不能代表有25万个人在看,也就是说,考量有多少人看的问题上,并不能简单的以技术手段来分析;另外,从法律的矫治作用上来说,并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过错,可在本案中,被告人根本还没有意识到是严重犯罪,要是就这么判了,有失公允。”
4日晚,记者连线了红网联动律师、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廖霄翔。他认为,依照法律认定他们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没有问题,不过,如果要判10年的话还是过重了点,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还有可能因网络堵塞的原因点击没有成功,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25万余次应当大打折扣,其次,点击量与实际点击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实际点击量没有达到25万次以上,法院就应适当轻判。
与此同时,廖律师还举例说,在2004年轰动一时的“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中,审判长就认为,公诉方以图片的“点击率”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点击率与传播的人次不能等同,因此点击率不能作为量刑依据。综合考量,被告人邓岷江因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而被判刑1年6个月。这彰显了我国在打击传播淫秽物品动中依法办案的思路,至于这次会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作者:耿红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