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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运版权保护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如未经许可在工艺品、服装、鞋帽、箱包以及其他产品上复制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未经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未经许可使用奥运场馆等建筑作品形象制作图片、模型等违法行为;未经许可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奥运歌曲、奥运宣传片和其他涉奥作品的活动。
那么什么是隐性市场行为呢?有一些单位不是奥运合作伙伴、不是奥运赞助商,也要千方百计地和奥运扯上关系,这些企业可能也研究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按照《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不能把奥运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他们就假借公益宣传的名义复制使用奥运标志。最典型的是把奥运标志单独设置,孤立地看他们的宣传材料确实没有商业信息,不违反《条例》规定。但是紧挨着奥运标志宣传板的,就是他们自己的商业广告或企业信息。这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以为他们也是奥运合作伙伴,这就是典型的隐性市场。
按照著作权法,奥运标志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发行,不论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是用于商业目的,都不能复制发行。否则,就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当然,没有隐性市场行为、单纯的公益宣传活动中使用奥运标志是可以依法免除法律责任的,法律有特别规定。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北京市版权局局长 冯俊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