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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9月,彭德怀正式提出设立勋章、奖章制度的建议,毛主席批准后,总干部部草拟勋章奖章条例,并提交全军高干会议讨论,几易其稿。
1954年11月勋章奖章条例报中央审阅。
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草案)》。
12月22日,总政治部发出工作指示,要求在全军范围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颁发勋章奖章工作的指示》,对勋章奖章各项工作进行了确定。
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根据国家宪法规定,作出《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
该勋章奖章条例对勋章的设立,获得条件,颁发做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授予勋章、奖章的条件,以参加革命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