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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国内两家清算中心相继成立,即大连清算所及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加上7月初成立的北京清算所,7月份清算中心已成立三家,相对比较密集。 此前有报道称,四大行逐步退出交易场所业务合作之趋势已不可逆,签约通道完全堵死可能只是时间问题。虽然说法不一,未得证实且有些夸大,但银行交易所业务逐渐收严确是事实,各地政府或交易所均已认识到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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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四大行会逐渐收严交易场所的合作业务?笔者认为当前日益趋紧的政策环境是首要原因。去年年底,银监会转发清整联办〔2015〕7号文至各全国各商业银行和银监分局,要求不得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支付清算、投资咨询等服务。面对政策风险,一旦监管再次收紧,四大行将毫无悬念地“断臂求生”。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交易所和银行合作,银行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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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撰写本文,笔者通过文交在线特地向建设银行总行索取了目前建行(总行或各省分行)的E商贸通协议为依据作为解读范本。 先说明一下,该合同的甲方是建设银行,乙方是交易所,丙方是投资人。合同大体上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我们主要来关注建行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第三章中建行的声明部分,甲方(建设银行)仅根据乙方(交易所)或丙方(投资人)或乙方其他会员发起的资金划拨交易指令进行处理,不参与到交易所和投资人之间的交易中,也不对产生的交易纠纷负责。 也就是说,资金划转就是根据客户和交易所的指令,保证资金能够根据交易信息来正常流转。 至于客户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交易的过程、公平性、数据正确性等方面是不涉及的,同时也涉及乙方(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是否错误的考核。
另一方面,第五章中的第十八条条款阐明客户对经过网银出入金的指令负责,而对通过交易所系统和其他途径,以及客户在交易所系统中的盈亏不负有任何责任。 而第二十条条款再次明确银行对于客户交易账户里的资金不负责任,由交易所处置。(变相指明交易所结算账户里的资金属于交易所还是客户,银行不参与监管)
而从责任条款来看,基本是对前面声明的具体化,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即甲方(银行)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一方损失造成的法律责任。比如交易所抽走结算对公账户本属于客户的钱,或者交易所“虚造”的客户行为等。 另外笔者还发现,从整个合同来看,甲方(银行)宣称“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至少有11处,基本把投资者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都给规避掉了。
所以,从上面那份银行协议合同来看,银行基本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更别谈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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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样说来,银行还有什么卵用吗,电子盘都争先恐后的和各大银行合作干嘛? 首先,交易所跟银行合作的话,还是需要一些条件的,比如一些企业经营资料、资质证书之类的,这些东西还是要给到银行。 而且,银行也会一定程度上对交易所进行审核,交易所要保证自身合法合规操作,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没有冒用银行的名义开展虚假宣传,从而增加了不合规交易所作假的成本。 另外,如果交易所和银行同时签署了三方托管协议的话,投资人的钱是不可能在平台手里的,虽然平台一样存在可操作空间,但是这种方式因为加大了违法成本,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平台跑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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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相较于对接银行来说,交易场所与结算中心对接,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点优势: 1. 更有说服力的投资者资金安全保障 “由政府主导成立的结算中心负责清算数据,能够避免交易场所暂扣或者滥用投资者的资金,保证资金的进出数据安全与正确,同时有助于避免一些交易场所与银行之间潜在的利益输送行为。如此一来,交易场所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方面将更具说服力,尤其是在“第三方资金存管”越来越含水分的背景下。
由政府部门主导,成立的省(市)一级交易结算中心将直接纳入政府监管层的监控范围内,从而降低金融风险。交易场所与之对接将能有效规避自身在资金层面的政策风险。目前越来越多的省市政府开始规划建设交易场所结算中心,照此趋势,结算中心未来将成为国内金融要素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自2015年开始,各地政府开始布局清算所要素市场,区域清算所开始在市场上相继亮相,资金安全性成为交易所业务发展的首要问题。
据悉,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已上市清算所8家,分别是北京清算所、青岛清算所、天津清算所、广州清算所、江苏清算所、上海清算所、大连清算所、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处于筹备期的清算所有5家,分别是江西清算所、福建清算所、湖北清算所、山东清算所、贵州清算所,其中福建清算所已于近日通过福建省金融办批复。目前清算中心项目已受到各地政府重视及追捧,未来或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花开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