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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布假消息
股民买入股票
大量缩水终获赔
看到上市公司发布的大量盈利的利好信息,河南省鹿邑县一退休工人应千贵大把买入此公司股票,可事隔一年多后,证监会稽查部门向外披露,这些巨额利润子虚乌有,竟然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顿时,原本上扬的股票哗哗下跌。应千贵气愤地将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股票缩水的一切损失。而该上市公司认为,股市本身就有风险,股票下跌并不完全是由虚假陈述造成的。
法院该如何判断虚假陈述与股票下跌之间的关系?又如何科学计算虚假陈述引发的股票下跌与股市系统风险之间的损失额呢?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江苏证券虚假信息第一案”,并作出了终审判决,应千贵获赔124万多元。
而截止到2008年3月20日,由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14起、争议总标的近400万元的民事赔偿系列案件终于全部尘埃落定了。
上市公司披露利好消息,
股民斥资大量买入股票
2001年3月30日,退休后以炒股为乐的河南省鹿邑县66岁的退休工人应千贵打开一份证劵报纸,南通一家上市公司发布的2000年年度报告引起了他的注意:该公司的利润高达亿元,募集的资金已投入或即将投入数控机床技改、新型高级电子元器件生产等项目中,部分项目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看到这诱人的数字和企业的大展宏图,应千贵心动了,但多年的炒股经验使他没有贸然出手,而是继续观察。到了同年7月5日,应千贵见该公司的股票有不断上涨的趋势,遂抛掉手中所持的其他股票,并拿出多年来的所有积蓄,同时再斥资分16次买入6.1万股该公司的股票。第二天,他又如法炮制,分7次大量买入21.0535万股。7月9日、10月25日,又合计买入1000股。为了购买此股票,他先后投入了上百万元。
买入这些股票后,股票虽时涨时跌,但总体形势趋于稳定。但到了2002年5月1日,该公司因未能及时公布2001年年度报告,被停牌,后因被视为财务状况异常,自2002年7月19日起被特别处理,成为“ST”股。之后在公布年度报告和200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情况下,才于2002年7月24日恢复上市。
2002年5月30日,《中国证劵报》的一条消息让应千贵惊出一身冷汗,该公司在当天的报纸上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该公司由于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现场调查。这条消息在股民中闹得沸沸扬扬。该公司股票自2002年7月24日恢复上市后一路下滑,应千贵当初每股平均以14.47元买入的股票,到了2002年9月25日,每股已经跌至6.14元。
应千贵直到2004年8月21日,才从这家上市公司发布的致歉公告中了解了事情的原委。致歉公告称,证监会查明:一、这家上市公司虚构2000年合并报表利润7762.40万元;二、公司在2000年年报中对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虚假披露;三、公司未及时披露1999年至2000年与江苏三家公司签订的三份总额为2.5亿元的互保协议及其协议项下多份担保合同。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公司处以6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的处罚。
虚假陈述导致股票大量缩水,
法院一审全部支持诉求
“原来他们2001年3月30日发布的2000年年度报告中的巨额利润是假的!”应千贵一见致歉公告,当即火冒三丈,他说:“正是这份虚假的报告引诱我不惜血本大量买入的这些股票的,我要找他们算账!”
2006年7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规定的两年诉讼期期限内,应千贵委托律师向南京市中级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该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股票暴跌,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自己手持股票截止至2002年9月25日“缩水”的226.7万元的损失。
不久,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抗辩说,股市本身是有风险的,该公司2001年3月30日就公布了年度报告,而原告应千贵直到同年7月6日才购买,现没有证据证明应千贵是由于该公司虚假陈述所诱而买的,应千贵持股缩水与该公司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由该公司承担应千贵的损失将导致对应千贵以外其他股东的不公平,因为该公司的财产是全体股民财产。
该公司还认为应千贵索赔金额过高,并提供了由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两位教授分别作出的分析意见书,证明其虚假陈述对股价的影响幅度。一位教授根据其设计的计量经济模型,认为证监会认定的该公司虚假陈述对其股价变化的影响值为每股0.19元,民事赔偿限额应为每股0.19元;另一位教授则从会计学的角度,将该公司虚假陈述利润的总额除以总股本,分析认为其虚假陈述的每股收益金额为0.39元,因此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最高限额应为每股0.39元。
应千贵对该公司的说法难以接受,但他没有保存当初看到的登载该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的那份证劵报纸,而且也没人能证明他就是看到年度报告才决定买入该公司股票的,只能干着急。好在法院从法理上支持了他,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应千贵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某支股票时,该上市公司所有已经披露的信息都应当是他在决定购买其股票时所信赖的对象,应千贵无须主张亦不用证明其购买其股票的直接原因是阅看了该公司2000年年报中的数据等内容。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前,该公司股票并非正常的价格,而是受虚假陈述的影响处于一种虚高的状态,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下跌,应千贵因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该亏损与该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有因果关系。
此外,法院认为,上海交通大学两位教授的意见,虽然分析了虚构利润对于股价的直接影响,但并未考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揭露对投资人信心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会导致股价进一步下跌的因素,因此,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关于赔偿限额的主张。
最后,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应千贵所持股票的损失226.7万元。
股票缩水是造假所致还是
股市本身风险?
二审法院作出精心计算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上诉,认为本案发生的时间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而原审法院引用的规定实施日期是2003年2月1日,适用法律有误;该公司是上市公司,没有发行新股,不是发行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公司虽然存有虚假陈述,但客观上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没有构成对应千贵的侵权行为;从2002年起,中国股市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整个大盘是下跌的,一审判决没有就系统风险作出认定,赔偿额过高。
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尽管《关于审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日期是2003年2月1日,但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虽没有获利,但仍然构成对应千贵的侵权行为。
至于该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系统风险,让二审时的法官颇费思量。什么是系统风险?如何认定?损失怎么计算?这些问题基本上是空白,在全国也没有判例可以参照。 于是,大盘下挫期间的持股损失,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把大盘剧烈下挫造成的损失都算在上市公司头上,显失公允。但也要保护股民的合法诉求,拿出令各方都信服的依据。”
经过多次查证,江苏省高院查明,在2001年7月5日至2002年5月30日期间,证券市场上上证综合指数下跌了30.17%、沪股全部A股流通股总市值下跌了27.69%、该公司所在的机械类行业A股流通股总市值下跌了26.26%。受其影响,即便不存虚假陈述行为,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上述期间亦难免有一定幅度的下跌,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扣除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
综合考虑之后,江苏省高院最终确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该公司股价下跌的幅度为26%。应千贵买入该公司股票的平均价格为每股14.47元,则因系统风险导致的股价损失为每股14.47元×26%,即3.76元。至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即2002年9月25日,应千贵尚未卖出的股票数为270200股,故扣除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为270200股×3.76元/股,即1015952元。2007年9月2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应千贵获赔124万多元。
此外,应千贵提出,自己所持的该公司股票自2002年9月25日以后又缩水了很多,欲追加赔偿。但他的这一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该公司2002年7月24日恢复上市至2002年9月25日共45个交易日,其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所以应以2002年9月25日为投资损失基准日,之后所产生的缩水,不再认定是由于其虚假陈述所致。
除了应千贵之外,还有其他因虚假陈述而要求赔偿的股民,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赔偿。2007年以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14起股民诉该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争议总标的近400万元。经过审理,截止至2008年3月20日,其中10件以调解撤诉结案,4件以判决结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