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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齐鲁晚报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起诉书,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悉,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出生,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巩某某(已判刑)、武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等人为了到横岭内盗掘,夜间到横岭内使用探针、洛阳铲等工具采取扎取土层方式探测三次并在横岭埠内盗掘盗洞一个,没有盗掘到文物。后经枣庄市文物局认定,该盗洞涉及横岭埠保护本体,盗掘行为损害了横岭埠文化遗址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后经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鉴定,盗洞涉及横岭埠保护本体,该盗洞损害了横岭埠文化遗址完整性。
2016年3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伙同巩某某(已判刑)、武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抓获)、徐某(在逃)秦某某(在逃)在横岭埠(2015年确立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内盗掘出九件青铜器文物。2016年4月份,巩某某、徐某某将该九件文物以320万元人民币价格卖出,巩某某分得赃款50万元,徐某某分得赃款50万元,徐某、武某某和秦某某每人分得赃款30万元。公安机关在买家经营的博物馆内将盗掘九件青铜器文物扣押,后经鉴定其中四件文物为国家一级文物,剩余五件为国家二级文物。后经枣庄市文物局认定及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鉴定,巩某某、武某某等人在横岭埠涉及横岭埠保护本体,盗掘行为损害了横岭埠文化遗址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山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向山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