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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拍卖祥云火炬是否违法

1楼
老王第二 发表于:2008/6/15 11:02:00
  特约记者 韩杨 北京报道

  现代版奥运文物收藏的“法理”与“人情”

  捐钱捐金牌捐火炬。汶川地震之后,体育界人士为了表示对灾区的支援,纷纷以力所能及的方式尽一份力。

  奥运游泳冠军罗雪娟就表示,作为本届奥运会的第一位中国火炬手,要将自己珍藏的极富收藏价值的火炬拍卖,所得收入全部捐给灾区。

  随着奥运的临近,每一个火炬手拥有的火炬不仅成为“现代版文物”,而且也吸引了一些收藏家和民间爱好者的关注。

  对于这些“现代文物”的收藏和交易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不能触犯的?本报专访了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以及中国收藏家协会专家,对此问题予以解读。

  “不能用做商业目的”

  今年3月24日,号称“中国奥运收藏第一人”的赵晓凯又多了一件珍贵的藏品:在希腊奥运圣火采集仪式上,女祭司所用的鼓槌。

  据媒体报道,当时赵晓凯还在古奥林匹亚邮局,买了当天圣火采集的纪念邮票,贴在鼓槌上,并在邮票上盖了3月24日的纪念戳。

  当奥运藏品逐渐升温之时,除了具有收藏价值的本届奥运会特许商品之外,有个人收藏者瞄上了与奥运相关的这些“现代文物”。

  “从功能上划分,奥运藏品分为三种:一是为纪念某届奥运会而特地发行的纪念品;二是奥运会上的奖杯奖牌;三是跟奥运相关的用品,比如指示灯、指示牌、服装、道具等。由于具有一定纪念意义,与奥运相关的用品也会受到收藏者的青睐。”中国收藏家协会体育纪念品收藏委员会副主任李祥解释说。

  那么这些跟奥运相关的具有纪念意义的道具器物的转让是否合法?有何法律限制?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表示,对于此类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如果买家间出于学术研究和个人收藏的目的,对其进行有偿转让和交换,法律部并不反对。然而,严禁任何以奥运产品来冠名,或是利用“奥运”标志或字眼用于拍卖或促销的商业行为。

  在赵晓凯的收藏中,还包括1936年柏林奥运会上中国代表队的医药箱、中国奥运第一人刘长春1932年参加第10届奥运会前后记录的手稿,以及1948年福州会馆制作并赠送给中国奥运代表团篮球队的锦旗。

  李雁军解释说,民间收藏是国家文物管理的一个有效补充,公众对此类收藏的爱好,奥组委予以充分尊重。

  合法之外还需合理

  奥组委禁止任何与奥运相关的物品的商业拍卖,但用于抗震救灾筹款的火炬拍卖,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理人情。

  “拍卖火炬来筹措善款,这代表了大家共赴国难的信心,我们表示尊重。在正常情况下,这应该取得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许可。”李雁军说,“但是,我们要对所得款项的数额和流向予以监督。”

  拍卖所得的所有善款必须全部捐往灾区,在拍卖过程中所产生的拍卖费用也不能收取。只有这样,才符合与奥运相关物品不用于商业用途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奥运特许商品,还是含有奥运标识的物品,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代表这个产品或财产里知识产权的转移。”李雁军说。这意味着,即使本届奥运会结束了,奥运产品或奥运物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仍属中国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所有。“奥林匹克保护条例不能在奥运之后失效。”

  李雁军强调会在两个方面区别对待“现代文物”的交易:

  第一,个人收藏者之间的以物易物和有组织的系统销售之间要有明显区别。第二,拍卖和转让的动机和目的到底是什么。如果出现大量收购火炬,并批量拍卖或出售,则属于明显的商业盈利,这就是不被允许的行为。

  李说,至于火炬拍卖筹措善款中出现的拍卖公司的拍卖费用,也需一并赔捐。这就好比通过手机扣费向灾区捐款,中国移动所产生的流量费用也是不能向用户收取,属于赔捐性质。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藏品交易过程中,奥组委会严格执法。但也希望公众能够明白,不能以不违法为唯一准则,在藏品流通过程中,道德心态也要高水平。”李雁军说。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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