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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振龙
北京奥运会即将开幕,有关部门“防范隐性市场活动”的号角再次嘹亮吹响。据7月6日《人民日报》报道称,从本月11日开始,北京将对主要地区、机场、车站、奥运场馆周边地区进行严格的广告控制。而即使是现场观众,在观看比赛期间也不能穿带有广告色彩的服装,喝非赞助商饮料,进行隐性广告市场活动,这种群体性行为将被严格限制,北京奥组委在奥运门票上专门注明了相关规定:所有饮料都禁止带入场馆,观众可以在场馆内购买奥组委指定品牌饮料。
无需多言,所谓“奥组委指定品牌饮料”,即是可口可乐品牌饮料。一月前,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做客新华网,就“防范奥运隐性侵权行为”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已明确表示,“在场馆内销售的饮料都应该是可口可乐的饮料,因为他们在赞助时享有的权益就包括在场馆内的独家供货权”。
严格防范隐性市场活动,防止各色侵权行为以便切实保护奥运赞助商的合法利益,对此笔者是举双手赞同的。一则奥运赞助商为奥运会举办提供了不菲的资金支持,理所当然地享有与之对等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其独家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二则只有以保障上述市场营销权为基本前提,才能保护企业支持奥运事业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良性发展。这正是我们与国际奥委会签订一系列合同中所作一项务必兑现的重要承诺。
诚然,奥运期间务防范隐性市场活动不容忽视,保护可口可乐等赞助商的相关权利也的确算得上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但与此同时,令笔者倍感困惑的是,这能否构成赛场观众必须喝“奥组委指定品牌饮料”可口可乐的充要前提?换言之,看奥运会我凭什么一定要喝可口可乐呢?
其实,关于奥运饮品的争论一直未断。初始,奥运官方提供的说法是,“观众之所以不允许带饮料进去,这首先是出于食品安全的考虑。如果带饮料到场馆,我们不知道这个饮料的来源是否符合卫生条件”,这个蹈虚的说法显然缺乏说服力。接着,出现了月前言之确凿的“独家供货权”一说。再接着,眼下公众如果“喝非赞助商饮料”,也俨然被纳入了“隐性广告市场活动”范畴,并且有票为据:“奥运门票上专门注明了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为保证可口可乐品牌饮料“一枝独秀”奥运赛场的权利,相关部门可谓费尽了心思,绞尽了脑汁。
而冷观这番软硬兼施、步步为营,意欲对观赛公众强行浇灌可口可乐而后快的荒唐表演,笔者以为,相关部门至少混淆了两个问题。一是从事隐性市场活动、隐性侵权,其行为主体只能是的市场参与者即企业法人,它与公民性质的自然人之间有着天壤之别,显然,若把公众喝什么品牌饮料的消费行为和是否“进行隐性广告市场活动”联系起来,只能称作无稽之谈。二是保障赞助商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市场营销权,与赋予其垄断经营地位的所谓“独家供货权”也是两码事。企业从事隐性市场侵权活动固然可怕,而相关政府部门动手倾斜市场公平机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介入市场经营活动,制造垄断,其可怕程度倒也未必逊色,我们早已见识过了。更可怕的是,有了前面“规范隐性市场活动”却莫名其妙地剑指消费者的“醉翁之意”在先,“独家供货权”无疑也是“有的放矢”。显然,声称“所有饮料都禁止带入场馆,观众可以在场馆内购买奥组委指定品牌饮料”,言下之意无非是以貌似谦谦君子却绝属霸道的口吻告谕公众:假如不想付出活活渴死的代价,建议你们务必喝我赞助商可口可乐的饮料好了。
或许权力绑架市场、要挟消费者的表演就是这么丑陋。那么,看奥运会你是喝还是不喝可口可乐呢?可以肯定地说,针对其摆出的一定要喝的强势派头,笔者唯有针锋相对一定不喝,因为它不是滋味。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有明文规定曰: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亦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也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如此,有关部门想当然把消费者的公民纳入“规范隐性市场活动”对象也好,标举可口可乐的会场“独家供货权”也罢,意味着的无疑将是对相关公民权利的任意虚置甚或悍然剥夺,这一点无可争议。
笔者姑妄言之,假如连法律赋予我们的公民基本权利,我们都毫无勇气去严正捍卫之,欣欣然,你去奥运会赛场想干什么呢?为了喝那并不可口的可口可乐饮料吗?不喝果真就能死人吗?窃以为,即使因不喝它我等果真渴死了,也总比满足肠胃却不经大脑地喝下,致使公民权利被公然架空、凌辱致死要强似百倍。在此意义上而言,公民权利穿肠毒药似的可口可乐,我又怎么能喝得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