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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地下钱庄为主要渠道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09/1/15 20:43:00

央行官员解析跨境资金流动:地下钱庄为主要渠道

新民网1月15日报道  央行1月6日结束的2009年工作会议指出,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研究应对国际收支异常变化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外汇交易行为。

地下钱庄是跨境资金流动的一个重要渠道。记者近日从央行有关部门获悉,自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底,央行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雷霆行动”,协助警方破获地下钱庄案件45起,涉案金额约1053.1亿元,有力遏制了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

“‘雷霆行动’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集中打击行动,遏制地下钱庄非法活动的蔓延,防止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同时,锻炼反洗钱队伍,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央行反洗钱局案件协查处处长李劲接受记者专访时称。

他指出,地下钱庄转移跨境资金的主要方式是境内外分离,相互对冲;地下钱庄是热钱和黑钱的转换纽带,其交易量与热钱流入量存在一定的关系度。“地下钱庄是洗钱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打击地下钱庄目前已取得很大进展,但在具体办案中我们也遇到罪名认定难、取证困难等问题。”

李劲曾参与协助侦破多起地下钱庄案,包括江西“7·10”特大地下钱庄案、河南焦作张社教地下钱庄案等。目前他手头上还有多起案件正在侦办中。

地下钱庄是热钱和黑钱的转换纽带

《21世纪》:地下钱庄是如何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具体是怎样一个操作流程?

李劲:通过对已破获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近年来我国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资金的主要流程和规律是:在境内外同时开立多个银行账户,或与境外汇款机构合作,利用境内外“客户”账户,通过电话和传真方式确定汇率、账户和密码后,再通过境内外银行转帐或者网上银行交易完成资金转移。这一过程实际上并未发生真正意义上的跨境汇款,从而逃避了外汇及反洗钱部门的监测。

这种方式给一部分需要跨境转移资金的人提供了一条非正规的汇款途径,这其中即包括一些合法的汇款需要,比如劳务款、学费等, 但也包括了投机和非法活动的汇款需求,比如转移赌资偷漏税等。

此外,地下钱庄也为境内外不法分子跨境转移黑钱提供了便利通道。例如在广州汪某洗钱案中,毒品犯罪分子区某就将贩毒所得通过香港的地下钱庄转移到广州,供汪某投资办厂。

《21世纪》:那你们是否发现地下钱庄交易量与热钱存在一定的关联呢?

李劲:我们曾就上海破获的罗某地下钱庄案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度。

罗案是典型的替代性汇款系统,其特点是资金两地平衡。即境外流入资金的增长必须以境内流出资金的增加为前提,而境内流出的资金往往是需要汇出境外的黑钱。例如,在查处罗案过程中我们就发现该地下钱庄曾为天津网络炒汇团伙向境外转移非法资金,并协助东华大学拉萨尔国际设计学院偷逃税款。

因此,地下钱庄成为黑钱和热钱联结转换的纽带,涌入国内的热钱部分是由境内汇出的黑钱转换而成的。其具体过程为:境内个人、单位的非法取得的款项(人民币)存入罗某在上海、苏州、东莞等地的地下钱庄,通过电话传真确定汇率、金额、账户、密码后,再由罗某在境外(新加坡)的汇款机构(欢裕汇款公司)支付给新加坡接收来自中国黑钱的个人或单位。与此同时,国外热钱通过新加坡欢裕汇款公司,将外汇资金(热钱)汇给罗某在境内的地下钱庄,再由地下钱庄转入境内接收海外热钱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通过境内外资金平帐对冲,地下钱庄将境内外的黑钱洗成了“白钱”,并将热钱顺利转入境内。

《21世纪》:你们是如何获得地下钱庄线索的?

李劲: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我们人民银行系统的反洗钱部门通过对银行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发现,这是主要的;另外,也有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我们跟踪发现的。

根本遏制比较困难

《21世纪》:你们是如何认定地下钱庄的?它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李劲:到目前为止,地下钱庄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一般而言,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国家政策监管范围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隐蔽,因而我国地下钱庄的数量和资金量难以准确统计。它与正常民间借贷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它主要涉及到有境外的背景,比如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等。至于民间借贷,那在古代都有,比如票号什么的,那个人民银行管的比较严。

地下钱庄主要是赚取手续费,它的手续费是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各类民间借贷主要赚取利差。

《21世纪》:央行等部门打击地下钱庄已有多年,从整体趋势看,现在地下钱庄的数量和规模有没有明显下降?

李劲:自2004年以来,各地人民银行配合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24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41名,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4亿元。有力遏制了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

从整体趋势看,目前地下钱庄案件还难以根本遏制,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在任何环境下,只要有利可图,在监管上有漏洞,法律上又不完善的地方,都会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获取不义之财。二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对地下钱庄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甚至在个别地方还存在着保护主义的现象。此外,犯罪分子越来越专业,比如我们查处广东一个案子时,发现犯罪分子窝点有厚厚一摞关于反洗钱的书,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很透彻。一些犯罪团伙本身都有律师和银行专业人士参与。

但这并不是说我们打击没有效果。实际上,打击的震慑效应是非常明显的。我们在查处重庆一个贪污洗钱案子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犯罪分子不敢将非法所得存入银行,只好放在家里,他家里专门有一个房间,堆了很多箱子,全是现金。为什么呢?因为《反洗钱法》出台后,银行系统的大额、可疑交易是要受到我们反洗钱机构的监测的。

法律障碍

《21世纪》:2008年12月26日结束的反洗钱工作第五次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今年四项工作重点中,第一点就是“要继续完善反洗钱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你刚才也提到在开展工作中存在法律障碍的问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李劲:我觉得主要有三个方面:认定主观目的“明知”难;取证难;处罚轻。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认定需要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明知”要件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要件。在实践中,大多数地下钱庄经营者对其客户资金来源并不过问,司法机关要从主观上认定其“明知”很困难,因此对不少地下钱庄案件只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不是洗钱罪。这种罪名认定并不能反映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活动的本质,治标不治本。

其次,取证难。地下钱庄一般在作案后短时间内将帐目销毁、转移或根本不记帐,办案人员无法获得完整的帐目或交易记录。同时,地下钱庄往往营业时间长,经手人员和渠道多,查找人证相当困难。此外,其违法活动往往涉及境外,部分资金交易需要境外取证,难度更大。

第三,惩罚力度轻。刑法修正案规定,对洗钱犯罪惩罚措施是没收实施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从实践看,以广东为例,2002-2005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约350名,其中被判处刑罚的不足10%,仅有8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涉案人员被释放、取保候审或移交外汇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在国外,对洗钱犯罪的惩罚非常重,常常是罚得犯罪分子倾家荡产,并且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终身监禁。这样威慑力度就非常大。

《21世纪》:对于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你有哪些好的建议?

李劲:一是协调最高检和最高法院对洗钱及地下钱庄案件的法律适用出台司法解释。

二是在重点地区持续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实践证明,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联合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能够对此类犯罪活动起到打击和震慑的双重作用。犯罪分子往往报有侥幸心理,只有持续打击,才能有效遏制其发展势头。人民银行还要继续联合公安部和外管局,在沿海、沿边及经济发达地区开展专项行动。

第三,深挖地下钱庄案件中的上游资金线索。因为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汇出的资金往往与贪污贿赂、走私、偷逃税款,甚至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有关。只有深挖并打击上游犯罪活动,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实现反洗钱的基本目的。 (本文来源:新民网作者:王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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