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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
新华网河南频道05年8月24日电(程红根 党玉红)郑州市一消费者因不在规定时限内更换电话磁卡,造成经济损失。这名消费者虽将售卡一方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诉讼请求被驳回,其只好责任自负。 据了解,郑州市消费者于先生自1996年至1998年间,陆续购买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发行的不同面值电话磁卡2169枚,存有价值10万余元的电话磁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更换为IC电话卡,后电话磁卡被停止使用。于先生认为中国网通集团河南通信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网通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双双推上了被告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先生自购买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发行的电话磁卡后,双方便建立了合同关系,原告所持有的电话磁卡,可接受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提供的通信服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IC卡公用电话代替磁卡公用电话是科技信息进步的结果和要求,电话磁卡更换成IC电话卡,仅系通信功能载体发生了变化,通话功能及原存有的通话值长并未发生变化,也并非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且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应按照被告方换卡公告规定的期限更换电话磁卡,过期不予更换,再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或继续提供等值的通信服务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且缺乏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了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8月17日宣判,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邮电部电信总局曾于1994年面向全国发行电话磁卡,1995年该局从邮电部分立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9月更名为中国电信,2002年9月23日,河南省电信公司变更为中国网通集团河南通信公司。2001年9月13日,中国电信获得了信息产业部关于电话磁卡更换事实方案的批复后,于2001年10月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声明淘汰磁卡公用电话,用IC电话卡为用户更换电话磁卡。河南省电信公司把为用户更换电话磁卡更换时间定为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用户可以在营业时间内到当地电信部门相关营业厅办理换卡事宜。2002年12月31日24时磁卡公用电话停止服务,电话磁卡同时停止使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