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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邮政法。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平信“丢了白丢”,一直广遭社会诟病,人们以为邮政法修订能正视并解决这个问题,希望最终变成了失望。“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云云,不过是有名无实———信息不对称之下,“故意丢失”很难求证,“丢了白丢”很可能变成“想丢就丢”。人们贴上邮票寄信,与邮政企业形成了合同关系,邮政企业没能履行合同,却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这很难说是在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事实上,与其他许多行业性法律法规一样,新邮政法的出台也是由主管部门起草,此乃中国立法的一大特色。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由主管部门起草邮政法修订草案,很容易走向“部门(行业)利益法律化”的泥沼,难免会在公平公正的旗帜中夹带“私货”。
为了确保立法公平,一方面有赖于立法机关的严格审议,另一方面则有赖于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让不同利益方参与立法博弈———事实证明,“开门立法”是防范部门利益法律化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保证法律为公众所信仰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前提是“开门立法”不能走形式。
此次邮政法修订确实“开门立法”了,去年10月30日公布邮政法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而从媒体报道来看,人们对于修订草案中平信“丢了白丢”以及挂号信丢失“三倍邮资赔偿”的反对意见较为集中,理应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可惜,最后通过的新邮政法,并没有正视人们的呼声。
“开门立法”的意义,显然不在于征求公众意见,而在于听取、吸纳公众意见,只征求、不听取或者只听取、不吸纳,这样的“开门立法”徒具观赏性、徒具形式感,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开门立法”是个好东西,但“开门立法”不应是走形式、走过场,否则不仅与“闭门立法”无异,而且会让“民意”受到愚弄。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