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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建立与执行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而不应该偏向哪一方。可是新邮政法在对“平常邮件”的条款上明显有违背这一原则之嫌
文 余大伟
4月24日,新《邮政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由于老邮政法关于快递的赔偿问题不够明确,随着民营快递的迅猛发展,快递赔偿纠纷屡见不鲜。为解决这类纠纷,新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该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损失赔偿。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平常邮件”损失不赔,再次引起广泛的非议。有网友认为,这是不是在鼓励消费者都要用挂号信或者收费高的那种邮递方式呢?要是只贴个邮票,那信去哪里甚至都不好说了,这是不是在鼓励邮政企业的员工不负责任呢?因为有“我不是故意的”类似法律条款为其员工撑腰,这是不是在公开损害我们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一方面法律不允许外资从事国内的信件业务,而另一方面法律只是在保护邮政单位而非我们消费者的利益。还有些网友认为,《邮政法》主要是一部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法框架下的特别法,邮政服务特别是邮政普遍服务具有很强的公益性,邮政公司在法律上享有免责权和限额赔偿权。
笔者认为,邮政服务作为一种平等自愿、对价有偿的服务关系,应当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而新《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完全背离市场交易机制和契约自由原则。
试问,若出现问题,作为接受邮政服务的消费者怎么能够证明邮政企业是不是故意的?难道邮政企业还会自己承认是故意把平常邮件弄丢的?这明显违背举证原则的设置。按照这个条款,是不是邮政企业就可以随意对待平常信件了?
既然我们已经交了邮费给邮政企业,让它给我们邮递信件,双方就等于在事实上签订了邮寄合同,把邮件弄丢凭什么不赔偿?那消费者的利益谁来保障?当追究责任的时候,邮政企业完全可以辩称:我们不是故意的。一句“我们不是故意的”难道就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契约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约束。新《邮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也就是说,邮政企业与接受邮政服务的消费者是存在契约关系的。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当消费者向邮政企业付钱购买了服务,就意味着双方确立了契约关系,如果邮件发生了损伤或丢失,那就意味着邮政企业违约,它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些保护性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根本没有公平交易可言,更是违背合同契约自由原则,有着鲜明的霸王条款的痕迹。
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评判准则,应当始终保持中立,而不应该偏向任何一方。但新《邮政法》的这些条款似乎更倾向于邮政企业一方的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地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它体现不出邮政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更让人看不到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邮政法》修订之所以引起广泛的非议,恐怕人们不在于为了争取那一点点赔偿,而在于更关心邮政企业能不能把自己的信件按时送达,即能不能提供满意的服务质量、服务保障。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的保护似乎出了问题。法律对邮政企业应该起到监督的作用,那样邮政企业才能更好地为人们服务,才能更好地发展,而不是制定这样的霸王条款来保护其利益。
(作者系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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