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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储户25万被克隆卡转走 状告银行被驳回

1楼
邮耗子 发表于:2009/6/3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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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犯罪嫌疑人常通过安装读卡器等设备窃取银行卡信息,警方提示市民提高警惕。CFP图

  银行卡信息被窃取,25万元存款被犯罪嫌疑人转走,市民胡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胡女士的存款,银行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昨日,记者了解到,胡女士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5万存款被人取走

  2006年12月13日,市民胡女士在武昌徐东路某银行ATM机上取完款后,查看卡上余额还有25万余元。一个月后,当胡女士再次到该银行存款时,发现卡上余额只有1.54元了,她查看明细表后发现,钱已被他人分3次转走,胡女士当即报警。

  警方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在胡女士取钱之前,两名男子在银行进门处安装了仪器装备。据分析,两男子是通过安装读卡器,获取了胡女士卡内信息,然后克隆银行卡将存款转走的。

  储户告银行赔钱被驳回

  “存折和银行卡都在自己手里,密码也没有告诉别人,怎么卡上的钱就不见了?”胡女士多次找银行交涉,要求对方赔钱,但遭到拒绝。

  胡女士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她对存款被盗存在过错,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有义务为存款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应为她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支付其存款和利息。在与银行协商未果后,胡女士将该银行洪山支行告上法庭。2008年6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构成合同关系,银行应继续履行储蓄合同,支付胡女士由此损失的存款。

  判决后,该银行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撤销原判决驳回了胡女士的请求。

  长江商报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刘小红

  专家:银行应担责

  胡女士称,为了被取走的25万元,两年来,她和家人一直多方奔走,耗费精力无数,精神几近崩溃。昨日,记者了解到,胡女士已申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乔新生教授认为,本案作为一起民事案件,审理时与刑事案件并行不悖,既可以从民事角度保证储户正当利益,也可以打击犯罪分子克隆银行卡的行为。储户胡女士证明卡和存折没有离开自己控制的范围,尽到了举证的责任,其请求银行支付存款是得到支持的。而犯罪分子对ATM机“做手脚”,是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但与胡女士向银行索赔的性质不同,是不矛盾的。

  乔教授还称,储户的存款被人转走,银行疏于管理,导致储户利益受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有关部门也可追究银行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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