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收藏者在交易时交易有两大风险,即法律政策风险和交割能力风险。 收藏者不得不承担由于触犯某些法律政策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因为绝大多数收藏者都倾向于认为,只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似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对那些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各种法律政策的关注实际上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上海的郑先生因为在法国拍回两件象牙雕,甚至遭来了牢狱之灾。2004年5月底,郑先生到法国探亲时,以3000欧元从巴黎的一家拍卖行拍回了两件由我国流失到海外的民国时期象牙雕。可是,当他携带这两件象牙雕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无申报通道出关时,却被机场工作人员查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先生携带的象牙制品既是象牙制品,同时也是文物。从他企图携带象牙雕通过无申报通道来看,其行为既可能构成走私文物罪,又可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但因为这两件象牙制品属于一般文物,可以出入境,所以郑先生并不构成走私文物罪。不过,作为文物拍卖而来的象牙制品,按规定,必须在入境时持有出境国的证明和入境国的许可,郑先生却没有这两个证明,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郑先生在入境检查时主动承认了携带象牙入境的事实,可视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判决。最后,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当庭判处郑先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执行,并处罚金1.5万元。 艺术品的交割能力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只能否顺利交割;二是能否以预期的价格交割。我们知道,同一件艺术品在国内艺术品市场与在海外艺术品市场上的交割能力是大不相同的。之所以如此,既与收藏者的购买力有关,又与各国艺术品市场上的主流审美偏好有关,还与各国政府对艺术品的管制政策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同一件艺术品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上的流动就不得不面对由此而带来的各种风险。 在海外艺术品市场上投入了大笔资金的著名收藏家徐其明指出:收藏文物给企业的影响不仅仅是短期的名气,更多的是未来的,长远的,现在看不到的。与此同时,他也敏锐地意识到了进行跨境拍卖所面临的交割能力风险。因为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虽然中国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从海外购回文物,但是,自购进1年半以后,就不准再贩卖出境了。由此可见,为了有效规避因跨境拍卖所带来的法律政策风险与交割能力风险,收藏者有必要在进行跨境拍卖之前认真搜集中国以及拍卖会举办国的类似于《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规定》之类的法律政策信息,甚至海关出入境的相关规定。收藏者在确定自己的心理价位和保留价格时,也应该综合考虑到中国艺术品市场与国际艺术品市场的购买力差异,该艺术品出入境的受管制程度,以及跨境交易费用的高低等因素,以便在最大程度上规避因跨境拍卖所带来的法律政策风险与交割能力风险。 (文/迪迪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