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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快专递享有“特”权
“两节”刚过,合肥市集邮爱好者汪先生来到位于徽州大道上的一家邮局,准备用国内特快专递给蚌埠的朋友寄5张明信片,因为这些明信片是北京的朋友国庆前从天安门邮局寄给他的,带有非常有纪念意义的邮戳。当他将明信片装进特快专递信封,并准备贴上自带的1元、2元、5元面值不等的小型张时,邮局工作人员告诉他,特快专递的21元邮资必须以现金支付,不能贴邮票。
汪先生无奈,只得掏现金交了21元邮资,但事后他越想越觉得不是滋味。他认为邮票作为邮件的纳费标志,在寄特快专递邮件时,用贴邮票的方式支付邮资的行为完全合法。而邮政局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内部规定PK新《邮政法》
10月11日上午,根据汪先生的反映,记者走访了合肥市的多家邮局,邮局工作人员纷纷表示,特快专递不能贴邮票,这是全国通行的规定,特快专递业务开办这么多年,一直都是采用现金支付方式。
一位谙熟法律的集邮爱好者向记者介绍说,“特快专递不能贴邮票明显违反了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邮政法》。新《邮政法》第41条规定: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然而,在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内部规定《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关于“邮资凭证和邮政业务资费”第24条规定: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支付现金和总付邮资两种形式,邮件上加盖EMS字样的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以示缴纳邮费。这一规定明显与新《邮政法》相违背,但邮局目前执行的还是《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