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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如废纸的协议书20多天前便已过目,它成为不了救命稻草。
协议书能改变“五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吗?不能。
协议书能改变债权人放高利贷牟取暴利的违法事实吗?不能。
即然不能,即使12月28日协议书到期,新昌县人民法院敢站在高利贷主一边,对“四达”执行赔付吗?非常简单的答案:“不敢”。那家法院敢保护高利贷、庇护犯罪?中央政法委还未关门。
笔者为“四达”股东之一,持有5万股股份,想必大家不会健忘吧?
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正在酝酿起草“告新昌人民法院郭骁雄事件真像书”,提前“示警”,并防节外生枝。
“五福”债务若属民间正常借贷,“四达”所签协议书具法律效力。反之,则为废纸。“百变”难以合法。
“四达”是受人之邀,之托去救“五福”,却被小人算计。
“四达”的初衷是想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将抵押邮品运作到还债额度,却被别有用心者歪曲与利用。但这一切均为徒劳!不信?走着瞧。
王仁亮
200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