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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1924年上海中国银行的领券制度

1楼
123456 发表于:2009/12/30 0:19:00

1924年4月上海中国银行和钱庄订立的领券合同。该合同规定,无论银行、钱庄领用钞券,须备现金六成、整理案内中央公债票(或上海房产道契)按市价折合三成,交付中行为保证金。六成现金不计利息,钱庄不得随时动用。各庄另具中行抬头的即期庄票一成,交给中行保管。所有保证公债、道契及庄票编明号码,由中行给予正式收据。所交庄票若有必要时,中行得随时收现,充作各庄缴纳保证金中的一部分现金。钱庄领用中行钞票,双方各加暗记,可在中行各地分支机构一律照兑。各地中行收到上海钱庄领用的暗记券,凭代兑行制成代兑换领券保管证,向该庄兑换现金,所兑钞券由上海中行运回,其运费由钱庄负担。中行兑换券设遇金融恐慌,兑现过涌,钱庄应临时悬牌代兑,一面续交现金四成,或以所存暗记券抵充,或以代兑之券抵充,取回公债票或道契及庄票。现金交足后,钱庄不再

兑现。倘遇上项风潮时,钱庄收兑暗记券已满四成,亦得通知中行不再收兑,惟须将兑入的四成暗记券缴还中行,取回公债票或道契及庄票,缴还以后,钱庄亦不再兑现。等到市面平定,再恢复领用合约。可以看到,在这个领券合同中,提到金融恐慌,挤兑风潮时,为使中行兑换券度过难关,钱庄有共同担负风险的责任,应采取临时代兑和补足现金至十成等紧急措施,化险为夷。此外,中行与领券行庄还签订检查办法,将所交准备金一律公开,各领券行庄轮流推派代表逐月检查,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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