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见到一张由河南信阳于1951年寄往天津交通银行的实寄明信片,如图所示。明信片上写着:“民国二十六年我将三岁的时候,我父亲给我存了一项教育费,预备给我上大学的,是在你们银行储蓄部存的。我看那存单上是一次存法币一千一百余元,十五年期限,本利共得五千元。计算明年1月份就到期了。我听说那时的法币与银元的比例是没有差别的。我现在上省立信阳中学校,我的学费及一切费用均指望此项存款解决。希望你得信后赶快给我一封信,是不是能到期提款,或是有新的规定,使我作个准备才好。我想类似这样的不只我一个人吧。你们早有标准的,请速答复为盼。” 因为是明信片,其内容不存在所谓的“隐私”。
民国24年(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施行法币政策,取消银本位制,有效阻止了白银的外流。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后又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简称为法币。当时,法币确实与银元等值。连年的战争导致通货膨胀,到民国37年(1948年)8月23日停止流通,施行金圆券,30000元法币等值于1元金元券。1949年5月16日再度施行银元币制,银元券1分等值于16万金元券。
该明信片于1951年由河南寄出,新中国早已成立。新中国成立后,民国货币全部作废,只有银质的银元可以兑换新中国货币。
如果现在寄件人健在,已75岁高龄,不知所提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老猴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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