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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老师在其两篇《也说……》中,对上海工部大龙邮票的属性,提出新鲜的见解,这对活跃集邮学术讨论,未尝不是一件好事。然而,李老师把这种讨论视作“乱箭”“封杀”,这就未免言重了。
李老师自谦以“盾牌”保护自己的“歪理”,其实,,您“使出浑身解术”中,有几招是比人家的“乱箭”还厉害--
一是规定“这种批评指正是针对笔者上述论据的”,若论者从其他角度去讨论,则是“左右而言他”。
二是必顺“从第一手资料去研究问题。”研究上海工部局的地位,其“第一手资料”只能是清朝外交档案或英国、美国、法国相关的外交历史档案。怒我坦言,我一介布衣邮人,实在无缘查阅,何况,李老师自己的论文,也不见得全都引证这种第一手资料。至于第二、三手资料,我一定会去疑、去悟、去择,但李老师却视之为“未善”。我似乎不够格参与讨论。
三是转换概念,渲染演绎——我说“中国自己的邮政”,李先生演绎为“中国人自己的邮政”,进而渲染为“海关邮政的这拔洋人是革命的红色洋人”,“上海工部局书信馆的那帮洋人是***的白色洋人”……。这种从此封住对方的嘴的手法,鄙人难以苟同。请问,清代国家邮政甚至此前的海关邮政,算不算“中国自己的邮政”?若不算,这场讨论也就不必继续下去了。李先生把别人鄙称为“贴标签的作者”,其实,把洋客卿受清廷委用开办的中国邮政贬之为“连一个中国人也没有的海关邮政”,这是更离奇的“标签”。海关邮政果真“连一个中国人也没有”?大名鼎鼎的吴焕呢?张云山呢?李老师翻一翻《天津邮政史料》附录的名录吧,海关邮政中也有不少中国雇员的!
所以,我也恳诚地希望,参与讨论是互相切磋、取长补短、求同存异、心平气和的,不必夸张到打算被别人“射杀身亡”。我既没有“箭”也没有“盾”,只有追求真理的诚心。
不平等条约的“名与实”
这场讨论的焦点,是上海工部局及其书信馆的地位。它牵涉到由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上海“租界”。李先生大段引用有关条约、协议以及英人言论,结论是:“上海工部书信馆是设置在中国疆域之上,它是经中国政府批准才成立的,它是为界内西人与华人服务的,因此它属于中国地方邮政的一种,是‘上海地方邮政’。”然而,“经中国政府批准”一语,没有站得住脚的第一手资料佐证,只是根据1864年北京公使团的“上海公共租界应遵循的原则”去作文字上的推论。
即便对这个《原则》作文字上的推论,也无法释疑——《原则》规定:“无论行使各项权力,须先陈明各该国公使,得中国政府允许乃可。此项权力,仅限于简单市政事件,如道路警察及举办市政税等……”。既然,“仅限于”中不包括开办工部局书信馆及自己发行邮票。试问,上海工部局书信馆是由哪一级中国政府批准开办的?有没有确凿的官方文件佐证?李先生单凭这几句话,就断言:“因此,可以说上海工部书信馆是经中国政府同意后方能成立的,它要在中国政府那里‘挂号’才行”!显得过于牵强了。我希望李先生拿出第一手资料让我解开疑惑。
应当看到,讨论“上海公共租界”这种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历史现象时,光抠“条约”而忘记“不平等”仨字,是不行的。正如1858年10月22日中国代表团致英国特使额尔金的公函中指出:(天津)条约虽称为和平友好条约,“实则恃兵威要挟而成,举凡于英国有利而于中国大有损害之处,中国交涉人员均不容置辩”。(《额尔金特别使命汇编》)而额尔金在其日记中也承认:这件条约是“用***抵住喉咙上逼勒而成的。……在这一切上,我是中国的朋友”。(华尔德《函札和日记》)这就是帝国主义不平等条约的“名”与“实”!
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指出:“1858年的各国条约,甚至那些非交战国家所订的条约,是在炮口威胁之下加在中国身上的……炒邮网尽管可以订立条约,而它的执行却在各省。各省的当局感到:帝国政府是以牺牲它们而取得和平的。一方面是放弃了国家的威望和某些主权;对另方面来说,这些条约又造成了税收上的损失和行政上的困难,这两种情况在一切时期和很多地方都成为切肤之痛。”“当时的帝国政府竟是那样的软弱:即使它曾经渴望改良相沿已久的中国行政制度,但也是无能为力”。
英国外交官阿礼国更直言不讳:“如果为了外国人的利益和商业上的发展而要取得任何东西,的确是必须经常地施行压力。采取某一条道路或另外一条道路,我们不论怎样的假装,但我们在中国的地位是由于武力造成的——明显的、实质的力量;任何改进或保持那种地位的明智政策,其结果仍必须依靠某些形式——隐蔽的或显露的——武力为定”。(密其《阿礼国旅华记》)
这,就是帝国主义“尊重中国政府的领土管辖权”外衣掩盖着更为真实的另一面。
“上海租界”的历史背景
我说了上面一番话,也许又被视为“左右而言他”,我就回到上海公共租界以及上海工部局这个“正题”吧。
李先生引述英国公使1862年9月8日的训令,突出“我有责任要提醒你们,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正式放弃管辖它自己的臣民的权利”一句为自己的论证增加份量。但却省略了接下去的一段话:“……但是我们所保护的是英国臣民的利益,并不是中国人的利益。我不了解女王陛下政府赞助一种在原则上不正当,又会带来无穷尽的困难和责任,而且中国政府绝不会情愿的制度,究竟有什么好处”。这位公使埋怨的“制度”,就是当时上海工部局提出的“使上海成为由外国保护的自由市的建议”。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如是说:“(1862年7月)组成工部局的九位英、美商人的这个团体毅然负起了治理包括几十万中国人在内的那宗人口的任务;责任既然落在身上,他们就开始考虑怎样去获得必要的权力。十年以来,他们所代表的公众并不曾由中国政府加以保护,不过靠着由同盟各国军队所保卫的中立状态来维持;并且在1862年春季,保卫区域已经扩大,连上海三十英里半径以内的地区都包括在内。工部局在防御委员会的动议下,觉得事已如此,索性建议使事态永续下去,办法就是把上海做成一个自由市,由它自己的官吏在条约各国的保护下来治理”。这个“工部局”敢于如此野心勃勃,就是十年来,他们藐视“仅限于”的规定,超越了“简单市政事件,如道路警察及举办市政税等”——他们禁止租界内的本地居民把土地和房屋出售或出租给其他中国人;禁止外国人建筑房屋租与中国人或供中国人使用;他们只是向租界内的中国居民课税,却不给他们“各租界的投票权”;他们借口太平天国的威胁,召募英、美侨组成“义勇队”与侵华海军合作;他们成立“协防委员会”,并开挖战壕准备打仗……。这一切,都不是“简单市政”,更没有“得中国政府允许乃可”。在为所欲为而从未受到中国政府的干预之下,提出“自由市”是毫不奇怪的。建议一提出,英国领事马上劝阻,他讲到中国皇帝保留“管辖自己的领土、臣民的一切权力”。但又说:“现存制度或可加以扩展或改进……可以把那由皇帝授予的权力加在工部局身上……但是,就是这个,没有条约各国公使们的同意并由中国当局加以赞同,也是不能生效的。”这最后一句很微妙——洋人拥有“同意”与否的决定权,而中国当局则只有“赞同”与否的表态权。所谓“得中国政府允许乃可”亦不过如此!因此,马士慨叹:“于是到今天(指1910年),居住在租界范围内的四八八零零零中国人就在没有(中国)代表的情况下被征税、被统治。!”
英国政府不赞成把上海变成“自由市”,并非出于“尊重中国对领土的管辖权”,而是1842年广州人民限制洋人“进城”的事件使英国当局心有余悸。1852年,格兰威尔伯爵命令英驻广州领事包伶:要谨慎从事,避免与中国当局作一切有刺激性的讨论;并且,除非情形紧急,在没有事前向国内请示之前,不得采用武力方法。
尽管“上海的生活条件比广州要满意得多。有广大的空间足供(外国人)愉快的生活,又没有商馆的限制,并且还有前往四乡去的充分自由”。但马士仍一针见血地指出:“虽然在一方面上海租界是这样地侵害着中国的主权,纵令它的极端的假貌伪善曾经被外国公使们表现出来的清醒理性和正义感所遏制……”。例子之一就是,在一桩涉及《地皮章程》的诉讼中,“上海的英国最高法庭却认为英国公使有明白的权力来批准这些章程,并且这些章程的效力并不是单独地由中国政府的颁给而得来”。
试问,在如此无视中国主权的帝国主义者说来,上海工部局自己建立书信馆,自己发行邮票,用得着“得中国政府允许乃可”吗?
这种对历史的分析,恐怕不是“不对具体事物作具体分析的简单地贴标签”吧?
“上海工部大龙邮票”及其他
方正先生在《也谈“上海工部大龙”邮票的归属》中认为:“‘上海工部局书信馆’属于‘上海工部局’的‘地方邮政’,而不是‘上海’的‘地方邮政’”。我同意这一分析。
李明先生认为:“上海工部大龙”邮票以“龙”为其主图,就表明它是中国邮票,此论未免太儿戏了——世界各国发行过多少有中国特有事物(如龙、熊猫、长城……等)为主图的邮票,难道它们都是“中国邮票”吗?李先生明知它只不过“用以向世人表明该画面的所在地是在中国”,但并不表明它是中国发行的邮票,李先生博览群书,学识渊博,想必深知“邮票铭记”的含义吧?邮票标明“上海工部局”,既不是中国政府,也不是中国政府管辖的地方行政机构;它只是帝国主义在上海“租界”内,由洋侨推选出来的一个租界办事的机构而矣。它发行的邮票如若是“中国邮票”,那么,其他各埠洋人弄出来的“商埠邮票”也可称为“中国邮票”了。李先生之所以如此断论,就在于他断然否认《中国邮票史》的观点:“这些租界拥有独立的行政权……形成了一套独立于中国主权之外的统治制度”,他认为:“不是历史史实!”他依据的也不是历史史实,而是不平等条约中某些字句而已。
李先生论据之二是:“大清邮政官局于1897年2月20日正式对外营业,而就在这一年的11月1日上海工部书信馆原封不动地并入了‘大清邮政’,而不是并入当时的‘英国客邮局’!”
李先生邮史知识丰富,恐怕不会连“商埠邮政”与“客邮局”之间的关系也搞不清楚吧?
《***十年(1921年)邮政事务总论》附件丙是《上海工部局书信馆之事迹记略》。其中讲到它的撤并经过:“……至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该馆将届三十三周年之时,我国皇室遂于二月间颁发上谕,创办国家邮政。此项上谕实可称为该馆撤销之先声也。次年岁首,各轮船公司忽向工部局声明,以后除大清邮政之邮件外,其余一切机关寄往通商口岸之邮件,各该公司概不运带。自各轮船公司声明后,工部局经各纳税人认可,遂与大清政府磋商,交管该书信馆之事。于是此项书信馆乃于清光绪二十三年十月间实行为我国邮政归并矣。”
这段记述清楚表明:
一、上海工部书信馆不属大清邮政,也不是大清邮政的地方邮政机构,它的信件理所当然被“拒带”;
二、上海工部局是征求租界内“纳税人认可”,又与大清邮政磋商,才归并于大清邮政。因为它本身是为侨居在上海公共租界内的洋人(为主)服务的,归入“英国客邮局”显然不适合它的邮政需要。但“归并”大清邮政,不等于它本来就是大清的“地方邮政”。
末了,还想说一下,我没什么“第一手资料”,本文主要引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书,其作者马士“接触到许多第一手原始资料和档案,加之他本身又是一些重大事件的参与者”,“这部著作成为国际汉学界研究中国近代史的主要参考书”(《出版说明》)。我想,这大概不会使我的讨论又成为“贴标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