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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经理“打白条”私自提走邮票如何定性

1楼
我是超级邮迷 发表于:2010/5/8 15:00:00

于淳烨 王伟

案情某邮电局邮票公司经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李某于2002年9月13日、2003年3月28日在没有经过该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及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情况下,违反邮资票品的正常出库手续,两次以打白条的方式,直接从本单位的库房提取价值共计人民币88.16万元的邮票,单位账目记为“白条抵库”,账实不符。后在公司和某区邮电局纪委的要求下,李某于2002年12月26日和2004年3月19日,分两次退回了价值人民币4万元和8.86万元的邮票。案发后,李某称自己拿走单位邮票的目的是为了找人帮助代销这些邮票,以完成销售计划,并提供了两张署名的收条,但不能提供签名人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侦查人员经调查走访,也没有找到签名人。

  分歧意见:对于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李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邮票出库规定,私自拿走公共财物的行为;除李某外没有任何人了解收条上对方的情况,而李某又不能提供邮票的真实下落,应当认定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身为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不正当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从手段上来看,贪污手段为侵吞、窃取、骗取3种基本形式,本案显然不属于后两种手段,唯一的可能就是“侵吞”这一手段,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账;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侵吞通常分为“秘密窃取”和“公然携款潜逃”两种形式,本案显然都不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显然不符合“侵吞”这一手段的特征。从客观行为上看,李某两次拿走邮票时,采用的是打白条的方式将邮票领走,在账上能够体现出李某拿走的邮票,且李某也始终承认此事实,此外,李某拿邮票的行为是公开进行的。从主观故意上看,李某并非私自拿走邮票,故没有侵吞故意,现有证据材料无法排除其是为单位代销邮品而被骗的可能。从结果上看,李某将邮票领走之后,有“白条”记录在案没有平账,邮票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李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李某身份为某邮电局邮票公司经理,符合国有公司人员这一犯罪主体要求。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李某在没有经过邮票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及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情况下,违反邮资票品正常出库手续,两次从本单位库房提取价值人民币88.16万元的邮票,现邮票公司价值75.3万元的邮票无法追回,侵犯了该国有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身为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不正当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出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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