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六条,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依据司法解释,凡是现行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以及普通纪念币连同贵金属纪念币一概纳入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其中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司法解释还规定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继2000年发布《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一》)、2009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之后、就审理假-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的又一个重要司法文件。
说到制定《解释二》的背景和意义,最高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假-币犯罪严重危害国家货币信用、金融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历来是我国刑事打击的重点。当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假-币犯罪活动仍然持续高发,假-币犯罪手段更趋隐蔽,犯罪对象更趋多样,且呈家族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趋势,查处难度明显增大,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明显增多。
为有效遏制假-币犯罪活动的蔓延,自2009年初HD版假-钞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开始在全国开展了为期10个月声势浩大的打击假-币犯罪“09行动”。“09行动”期间,全国共破获假-币犯罪案件36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974名,缴获假人民币11.65亿元,各项数据均逾2008年全年3倍以上。其间,人民法院也加大了对假-币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从严从快判处了一大批假-币犯罪分子。200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假-币犯罪案件1194件,较2008年上升9.6%;结案1054件,其中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犯242人,较2008年上升32%。最高人民法院也进一步加强了审理假-币犯罪案件的宣传指导工作,于2009年7月选择了4件典型假-币犯罪案件通过中央各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于2009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高度认识假-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始终把反假-币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并就假-币犯罪案件中的地域管辖、刑罚适用、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等问题明确了具体处理意见。但是,对于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其他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因涉及到性质认定以及与既有司法解释冲突等问题,未能在《通知》中明确。鉴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解释一》的基础上,就假-币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再次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解释二》规定的问题,有些是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如伪造货币的具体理解、伪造停止流通货币的司法定性等;有些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制造真伪拼凑货币、伪造贵金属纪念币的司法处理等;有些是《解释一》规定中存在局限的问题,如伪造境内不可兑换的境外货币的司法处理等。对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梳理研究,明确其处理意见,并对《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严密法网,有利于消除各种歧见,增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打消司法疑虑,依法惩治新形势下各种新型假-币犯罪;有利于从严打击假-币犯罪,发挥刑事司法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