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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集邮研究会联谊会章程
一、凡承认武汉集邮研究会联谊会章程,并以武汉市所辖地域为主要活动范围、由集邮爱好者自愿成立的民间集邮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本联谊会。
二、本联谊会的宗旨是:团结武汉地区的各民间集邮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集邮活动,积极促进本地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本联谊会经武汉市集邮协会批准成立,并在其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武汉市集邮协会理事会的指导和帮助。
四、凡参加本联谊会者,均需自愿提出申请,并经武汉市集邮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方成为会员单位,取得会员资格。
五、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 推选代表出席武汉市集邮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武汉市集邮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 优先获得武汉市集邮协会出版的研究文集、会刊、资料和有关的集邮品;
4、 对本联谊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5、 本联谊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单位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集邮道德,维护本联谊会的声誉;
2、 执行本联谊会章程;遵守武汉市集邮协会的各项规定;
3、 认真完成武汉市集邮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和本联谊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支持本联谊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4、 经常向本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会务资料;
5、 每年定期向武汉市集邮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及本联谊会报告工作。
七、本联谊会将对切实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开展集邮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个人,报请武汉集邮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会员单位如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做出违反社会公德和集邮道德行为者,由本联谊会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如长期不改或情节严重者,报请武汉市集邮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由本联谊会通报除名。
九、本联谊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秘书长负责日常会务工作。
十、本联谊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由武汉市集邮协会提供资助,并接受各地集邮组织的名誉赞助、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和会员单位的捐赠。
十一、本章程解释权归武汉集邮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