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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4日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法院受理了原告爱龙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建内大街邮电支局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一案。
本案原告诉称,其拥有登记号为2011-F-051269号《龙小弟(Kamo)》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18号的营业场所内公开销售外包装上标有“中国邮票STAMPS CHINA”、“2012珍藏册”字样的邮票年册,该邮票年册的封面、封底、侧面均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龙小弟(Kamo)》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整。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