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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期满3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实际发行数量,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报审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未按本办法报备普通邮票的发行数量;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邮票销售的规定;
(四)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票;
(二)低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邮票;
(三)在发行期内高于面值或者售价销售纪特邮票;
(四)采用搭售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
(五)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期满3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实际发行数量,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修改〈邮票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