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也许是外汇来源极其有限,1939年9月12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关于公布建国储蓄券条例令》。即渝字第五0四号国民政府训令。由政府主席林森、立法院院长孙科签署。内容概要为:
节约建国储蓄券由中央信托局、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依节约建国储金条例规定,由财政部核准后发行。发行储蓄券之行局需指挥监督各下级局所办理。储蓄券分甲乙两种。甲种按照面额储蓄领购,期满后另给付红利,兑付表由财政部定之。乙种储蓄券于储款领购时预计利息,期满按照面额兑付,购额表由财政部定之。甲乙的券种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及一千元六种。甲种为记名,不得转让赠予。乙种不记名,可自由转让赠予。甲种可在半年后兑付部分或全部,部分兑付为五元或十元的倍数。乙种要到期方可全额兑付。储蓄券之兑付由原发行行局负责。甲种券存满六个月给周息六厘,满一年给周息七厘,自第二年起周息给七厘五。第五年年终加给红利每元五分,每十元加给红利每元一角,如过十年不再计算利息。乙种券为一年周息七厘,二年周息七厘半,三至五年周息八厘,五年以上周息八厘半。发行行局办理储蓄券的资产、负债之会计,独立处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营,每半年向财政部报表一次。储蓄券投资之资产作为支付保证准备,政府担保本息安全,储蓄券的资金运用同建国储金条例之规定。
在民国三十年8月6日扩大合作社助推节约建国储蓄运动办法。并将此项业务扩大到各合作金库以及接受合作社存款的全部银行机构。
民国三十三年1月5日,财政部出台修订的《节约建国储蓄券条例施行细则》,明确发行行局可相互代-理兑付,利率按照附表兑付,涉及外汇的汇率依照市场牌价确定。不记名的可以相互转让和赠与。利率水平相应地提高。如10元券五年后的兑付价格为18.77元,十年后的兑付本息为38.7元。
在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国民政府出台《节约建国储蓄券条例施行细则》八章二十一条。内容涉及持券的法人、自然人和团体,也明确国币领购外,也可用外币购买,且按照汇率执行。明确最长期限为十年。要求银行不得收取手续费用。持券人可用节约储金券缴纳公务上之保证金。
7月15日收购的两张节约建国储蓄券,似属于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中国农民银行办理的业务,在三年期满之后,原持券人直接于国民三十二年十二月在四川合作金库转存节约建国储蓄券。
留心的朋友已经明白了,由于抗日战争的惨烈推进,期间的通货膨胀剧烈,1939年的百元国币预计可以购买不低于300斤大米,可到了抗日战争胜利后100元的国币能够购买10斤大米已经不容易了。特别是储蓄券可以代行公务税金的功能,你可以想像在严重通货膨胀下的储蓄存款下的实际受损失的程度。此类业务越发展,存款人蒙受通货膨胀的伤害越大。四川作为抗日战争的大后方,购买节约建国储蓄是最多的省份。也许这两张节约建国储蓄券就是1939年12月有关百姓储蓄了,1942年12月到期后没有办理兑付,一直在抗日战争结束,甚至国民政府在大陆垮台也没有兑付的最初存单。
此类由中国农民银行办理、1942年由四川合作金库续存的原国民政府的节约建国储蓄券,当下看似一文不值,让人了解了此券的历史与国民年间的通货膨胀的危害,不能不对四川老乡的当年作法的钦佩与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