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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国邮币卡交易所交易规则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13/10/4 17:26:00
来源:中国邮币卡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参与主体

第一节  邮币卡原始持有人 

第二节  投资人

第三节  邮币卡上市保荐商

第四节  会员单位

第五节  邮币卡服务商

第三章   邮币卡资产包产权权益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发行准备

第二节  发售上市

第三节  上市信息披露

第四节  上市监督和处理 

第四章   邮币卡资产包标准数量交易

第一节 交易市场

第二节 交易规则

第三节 交易信息披露

第四节 交易行为监督和处理

第五章   上市邮币卡资产包退市

第一节 退市情形

第二节 要约收购

第三节  退市后的处理

第六章   上市邮币卡资产包开发经营

第一节 上市邮币卡的开发经营规则

第二节 开发经营信息披露

第七章   登记结算

第一节 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节 登记和查询

第三节 资金结算

第四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所设立】 中国邮币卡交易所(以下邮币卡交易所、交易所或本所)经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组织邮币卡电子化实物交易。

第二条 【目的】 为保护邮币卡电子化实物交易过程中所有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与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制订本规则。在本所进行的邮币卡交易适用本规则,其他交易模式本所另行规定。凡参与邮币卡电子化实物交易的邮币卡原始持有人、投资人、邮币卡上市保荐商、会员单位、邮币卡经纪服务商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交易模式】 本所采取的邮币卡电子实物交易,是进行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邮币卡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邮币卡品种代码所指向的邮币卡单一种类或邮币卡多种类组合。

第四条 【交易标的】 本所的交易标的为包括法律允许买卖的邮币卡在内的,可流通的邮币卡。包括但不限于:(一)纪念币(二)小版(三)小型张(四)港澳钞(五)邮资片(六)金银币(七)磁卡(八)其它具有投资价值的邮票钱币收藏品和文化艺术产品。

第五条 【免责声明】 本所为邮币卡品种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及结算服务,履行相关法律及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暂存在本所交易的邮币卡权属、真伪、质量等提供担保责任,邮币卡提货时当面验收,离开后不认。

第二章 市场参与主体

第一节 邮币卡原始持有人

第六条 【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定义】 邮币卡原始持有人是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理的邮币卡在本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邮币卡原始持有人之义务】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应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则,保证其申请上市的邮币卡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纠纷。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在发售上市过程须完整披露其邮币卡的来源和瑕疵等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未说明邮币卡的瑕疵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原始持有人身份信息保密】邮币卡原始持有人要求对其身份信息等保密的,本所予以保护,本所不予批准或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持有权益转移】邮币卡在本所发售成功,邮币卡原始持有人相应邮币卡的所有权转移至成功认购该权益邮币卡的投资人,对应价款归邮币卡原始持有人所有。

第十一条 【依约缴费、依法纳税】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应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承担发售上市的相关费用。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在本所转让其持有的邮币卡权益,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节 投资人

第十二条 【投资人定义】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所合格投资人认定标准的条件,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依法依规】投资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本所的相关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 【获得交易信息权利】投资人享有对邮币卡种类和邮币卡权益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邮币卡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交易权益并承担风险】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拟发售上市邮币卡品种权益的实际状况,按本规则规定享有邮币卡权益的交易权,提货权。持有人应遵守本所《邮币卡产权持有人公约》,对邮币卡产权标的物享有相应邮币卡产权的所有权,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六条 【依约缴费、依法纳税】投资人应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在购买、转让邮币卡产权的交易过程中承担相关交易费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节 邮币卡上市保荐商

第十七条 【邮币卡上市保荐商定义】邮币卡上市保荐商指负责代-理邮币卡原始持有人进行邮币卡组包、发售、上市交易、活跃交易市场,并在其从事的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的,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本所邮币卡上市保荐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邮币卡上市保荐商职能】邮币卡上市保荐商负责整合各类邮币卡资源,根据其专业经验及市场需求,筛选邮币卡标的进行邮币卡资产包组包,接受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委托,协助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共同完成邮币卡资产包发售上市的相关档案资料;负责代-理邮币卡原始持有人进行邮币卡发售上市。

第十九条 【邮币卡上市保荐商职责】邮币卡上市保荐商有权要求邮币卡原始持有人提供与邮币卡产权发售有关的所有资料,依照《邮币卡资产包产权委托组包发售协议》对其与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共同公开披露的与邮币卡产权发售相关的所有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邮币卡上市保荐商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邮币卡原始持有人提供反担保。根据《中国邮币卡交易所保荐商管理办法》,保荐商承担所有上市资产包的保管费用。

第二十条 【依规收费及纳税】邮币卡上市保荐商有权按照本所规定及相关协议向邮币卡原始持有人收取合理的发行代-理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相关费用可以货币现金或部分资产包产权权益支付。邮币卡上市保荐商对其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应依法纳税。

第四节  会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定义】会员单位指经本所审批同意,负责承销邮币卡原始份额,以及开发投资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职能】会员单位负责开发邮币卡产权的投资人,并且承销邮币卡原始部分或全部产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职责】会员单位不允许操作投资人交易账户,不允许接受投资人资金,若违反本规则,本所有权解除会员单位的资格,同时要求会员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规收费及纳税】会员单位有权按照本所规定获得相关收益,会员单位收入所得应依法纳税。

第五节 邮币卡服务商

第二十五条 【邮币卡服务商定义】邮币卡服务商指接受邮币卡上市保荐商及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委托,负责对拟发售及已上市交易的邮币卡资产包提供相关基本服务及经营开发服务的,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本所邮币卡服务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邮币卡服务商职能】为满足邮币卡上市保荐商及邮币卡持有人的基本服务需求及对邮币卡经营开发需求,服务商为拟发售及已上市邮币卡资产包提供运输押运、保存保管、见证公证、出版展览、拍卖转让、衍生品开发等基本服务及邮币卡经营开发所需服务。

第二十七条 【尽职义务】邮币卡服务商应本着为交易所交易参与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扩大本所拟上市及已上市邮币卡的市场认知度,增加邮币卡资产包经营收入的原则开展基本服务及邮币卡开发经营所需服务。

第二十八条 【依规收费及纳税】邮币卡服务商有权按照本所规定及相关协议向邮币卡上市保荐商及邮币卡原始持有人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邮币卡服务商对其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应依法纳税。

第三章 邮币卡资产包产权权益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产权权益的发行

第二十九条 【发售前的审批程序】权益发售与承销前包括以下程序:
(一) 邮币卡上市保荐商接受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委托,对其拥有所有权或拥有处理权的邮币卡进行分类选择和组包,筹备邮币卡权益份额发售及上市交易事宜。

(二) 邮币卡上市保荐商按照要求,向交易所提交邮币卡资产包发售申请,所需数据包括:

1. 《邮币卡产权权益发售上市申请书》;

2. 邮币卡产权权属证明、邮币卡原始持有人身份证件;

3. 《邮币卡资产包产权权益委托组包发售协议》;

4. 邮币卡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及专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

6.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7. 邮币卡要求的其他文件、数据等。

(三)在接收上述数据的同时由交易所出具《邮币卡产权权益发售数据接收函》。

(四)交易所上市业务部门及法务部门对邮币卡上市保荐商提交的拟上市邮币卡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组织本所邮币卡产权权益上市审核委员会对该资产包产权权益发售事宜进行会审。

(五)邮币卡上市保荐商及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应按照交易所通知会审的时间及地点,携拟发售上市的邮币卡实物样品及相关资料参加会审,接受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关于拟发售上市的邮币卡资产包的询问。

(六)上市审核委员会在会审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以内,应对拟上市邮币卡全部查验后进行当场封存,放置于指定保管场所,非经交易所和原始持有人共同、书面同意,不得查看、提取。邮币卡上市保荐商代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对上市邮币卡办理邮币卡资产包财产保险。

(七)邮币卡上市保荐商根据会审审核情况,撰写并向交易所提交《邮币卡产权权益发售上市说明书》,交易所审查合格后,向邮币卡上市保荐商出具《正式批准**资产包产权权益发售的批复函》。

(八)邮币卡上市保荐商、邮币卡原始持有人与交易所签订《邮币卡产权权益发售上市三方协议》。其中内容包括拟发售时间段和邮币卡产权权益发售总量、发售单价等重要内容。

(九)邮币卡上市保荐商、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安排时间、地点,对机构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进行资产包发售路演。交易所提前在交易所官网发布路演信息,协助邮币卡上市保荐商做好路演工作。

第三十条 【邮币卡共有】本所不支持同一账户内的邮币卡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

第三十一条 【邮币卡原始持有人签约要求】同一邮币卡资产包中含有多种邮币卡或多人持有的,每件邮币卡原始持有人都应在产权权益发售上市交易相关的协议、文件中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处签署自己的名字,如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委托书需要取得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文书。

第三十二条 【资料补充及来源公示】交易所对邮币卡上市保荐商提交的《邮币卡产权权益发售上市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意见。交易所认为需要补充数据的,邮币卡上市保荐商或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应当及时提供。交易所认为就邮币卡来源等相关事宜需要进行公示的,邮币卡原始持有人根据交易所要求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邮币卡产权权益发售总量的确定】邮币卡原始持有人及邮币卡上市保荐商根据下列原则协商确定该邮币卡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交易所审核后确定邮币卡产权权益的发售总量:

(一) 参考该邮币卡品种的历史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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