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炒邮网论坛 http://bbs.cjiyou.net/
刘红龙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第三条的有关内容不适用于南京文交所的 “钱币邮票”交易 ,理由如下:
1、南京文交所是2013年5月经中宣部同意并报国务院证监会部际联席会议验收通过,
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批准的,是为一合法的交易所。
2、南京文交所的“钱币邮票”分别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邮政局发行(或经其批准发行),
并且正在中国邮市(包括互联网邮市)合法交易的有价证券(其同时也是收藏品),
对于这种政府发行(或者批准发行),且已经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在南京文交所没有将其“拆分为均等份额”或者用其他方式将其分拆后再“公开发行”的情况下,
国务院的上述规定显然不是用来限制上述有价证券(收藏品)交易(国务院也不可能有这种权利)的:
限制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 有价证券(收藏品) 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这些有价证券收藏品的任何一个品种,其持有人,
即集币、集邮或投资者几乎都远远超过了200人,只要他们中一部分人去托管卖出,在还没有挂牌交易时就可以远远超过200人。
不过,如果文交所利用各种手段尽量限制少的品种挂牌交易,对已经挂牌交易的品种限制持有人托管卖出,
或者限制投资人买入,以致 有价证券(收藏品)暴涨暴跌,则属于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
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第一条:“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
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