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发贴《再次呼吁“南交所”!!! 》称南京文交所“惦记‘申请上市人’的那点可怜的筹码了,按40%的比例拿出配售”,笔者认为南京文交所此举,已经涉嫌强卖。现在已经有数个文交所准备开业,为了防止南京文交所太快失去竞争地位,造成可能的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建议南京文交所纠正自己的行为。 笔者早就注意到南京文交所的上述行为涉嫌强卖,但基于“新生事物”没有经验,特别是在资金短缺时为了给“电子邮票交易”作势,扩张其交易,以树立文交所交易邮票可以圆满成功,以引起其他交易所跟风效仿,进而壮大交易邮票的文交所队伍,所以没有更多地关注此。但其此行为毕竟是一违法而不得人心的行为,只可短期为之,长期为之,特别是其他文交所如雨后春笋开办,与南京文交所竞争的情况下,则如同饮鸩止渴,自掘其路。故而建议其停止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鸿龙
2014.3.17
《再次呼吁“南交所”!!! 》
奉劝南交所别再惦记“申请上市人”的那点可怜的筹码了,按40%的比例拿出配售,如此损害托管人利益的刮油行为你让他们如何接受?长此以往谁还愿意拿邮品到南交所托管上市?别忘了现在文交所可不是只有你一家,如果就靠配售这样的小把戏来吸引投资人,还是省省吧,损害了申请上市托管人的积极性谁还愿上你家托管上市?文交所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个邮票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你只是撮合成交收取买卖双方的手续费而已。学学北交所,上市托管人的利益和投资人的利益都不损害这才是平台长久发展之道!“韩熙载夜宴图”二家文交所都列入名单,南交所、北交所谁优谁劣待它上市后的表现就见分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