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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龙:“品不符 顺丰到付”涉嫌霸王条款
有些邮商在帖子中单方面注明所谓品不符顺丰倒付退回,一方面等于说邮商有单方面裁决的权利,另一方面,这是不对等的霸王条款,所以肯定是不对的!
那些邮商在帖子中单方面注明所谓品不符顺丰倒付退回,一方面等于说邮商有单方面对争议有裁决的权利,另一方面,这是不对等的霸王条款——
作出了排除或者限制卖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买方责任、加重卖方责任等对卖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任何人利用这类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的交易是被禁止的。
大家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上述条款让买方“凭空”得到了权利。如果该款后增加:“如果品相符合,由买方出(寄出)运费,并在货款中补打给卖方”,则是相对公平的。
正是这类霸王条款引起了众多的侵权案(很多没有投诉)!否者的话,一些买方(邮商)不会收到货不管货好坏,先以品不符提出退货或降价。这样做对买方(邮商)没有损失(或损失小),对卖方(散户)则有至少四种损失与麻烦:
1、“包装”损失(买方退回,只要将原包装重新装回去,再封一下,而非常简单)
2、寄去与退回的“双倍运费”损失。
3、退回的货可能被邮商“损坏”。
4、退回的货可能被邮商“掉包(换货)”后寄回等。
迫于上述四种损失和麻烦等的威胁,很多散户不得不忍气吞声地接受退货损失或接受“违约降价”的损失!!
如果有证据证明品不符,对方也认可可顺丰到付的,则是可行的。
一般来说,如果出现了上述强迫降价交易,被迫接受退货方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解除“原合同”也没有取得他真实的同意,是邮商利用上述强势地位(——不降价就换货或搞坏货,还要退回货,白白地出双倍运费......)之胁迫的手段,让弱势的一方解除“原合同”,并同意订立“新的降价合同”,这是应当撤销或解除的“显失公平”的交易。
强迫要求降价的一方涉嫌违反《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如果交易平台不受、不裁决卖方的投诉,不关涉嫌和邮商共同欺压侵犯弱势一方,也涉嫌违反《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