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交一卡通的地铁月票卡的“旧版封面”被北京市政公交一卡通有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工作时撕毁,李先生认为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其经济及精神造成伤害,故将北京市政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诉到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先生认为,其对该卡享有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该名工作人员在未经李先生同意情况下将李先生所有的卡损坏,侵犯了李先生的所有权,并且地铁月票已退出流通,该卡从而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对本人也具有纪念意义。市政公交一卡通工作人员的行为令李先生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双方面受损,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政公交一卡通有限公司将其撕毁的李先生地铁月票卡恢复原状或重作,并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李先生精神损失费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