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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将推行“监管沙盒”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武器|四位专家为您详解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7/2/20 21:19:00

来源:钱途网

        2月16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透露,北京政府将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沙盒”模式的试验。

  “监管沙盒”是当下全球普遍采用的方式,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均以“监管沙盒”模式进行Fintech的监管。2016年以来,国内多位互联网金融学者也曾呼吁中国借鉴“监管沙盒”模式。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学术委员廖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伍旭川、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以及SFI理事单位代表、陆金所董事长李仁杰等人,针对监管沙盒的模式、特点,以及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影响等问题在公开场合做过相应的评价。小编今天为大家梳理了四位专家的观点,以飨读者。

  廖岷:无论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机构,都可申请进入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的特点:一、无论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机构,都可申请进入监管沙盒;二、申请者可得到监管部门个性化的建议或指引;三、测试环境中将设置包括消费者保护等内容。

  许多国家政府或监管当局已经或正在推出鼓励创新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即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es)、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s)和创新加速器(Innovation Accelerator)。三种模式可以独立运用,但也有国家将监管沙盒视为更广义的创新中心中的一个模块。

  所谓“监管沙盒”模式,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该模式在限定的范围内,简化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豁免部分法规的适用,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新业务的快速落地运营,并可根据其在沙盒内的测试情况准予推广。

  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监管沙盒”项目,澳大利亚和新加坡2016年6月发布项目征求意见稿,预计未来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会推出类似安排。

  从已有的英国模式和澳新的征求意见稿看,未来各国监管沙盒在不同的具体安排中将具有一些共同特点:

  其一,无论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机构,都可申请进入监管沙盒。这一举措首次将众多作为“外来者”的金融科技公司纳入了监管大格局,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其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不确定性风险,另一方面,对于目前各国主要以机构维度确定监管范围的格局,是否跨越界限迈前一步,这是一个监管理念如何应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重大挑战。

  其二,申请者将就其提交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得到监管部门个性化的建议或指引,这对监管部门理解和评估金融科技创新提出了很高的能力要求。

  其三,测试环境中将设置包括消费者保护等内容在内的一些基本监管要求。最后,测试过程中,监管者仍有能运用的监管工具和手段。最后这两点凸显了监管者在沙盒中仍应承担的风险监管和消费者保护职责。

  伍旭川:“监管沙盒”模式可有效平衡Fintech的发展与风险

  监管沙盒模式为监管者平衡金融科技的发展与风险控制寻找到了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监管者可以通过测试与了解创新,评估风险,判定现有监管规则是否需要调整。

  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潮流,一方面,金融科技可以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降低金融业务的某些传统风险,比如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等;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强化了某些传统风险的同时带来了新的风险,比如风险更具有传染性和系统性,操作风险更具有破坏性,区块链等新技术本身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等。鉴于金融科技存在的风险,各主要国家均推出了金融科技监管意见或框架,寻求行业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

  可以说,监管沙盒模式是监管者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定位。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仅给金融产品、服务、销售渠道、商业模式带来了深刻改变,而且对传统的金融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大冲击,因此对其监管的定位,不仅影响金融科技未来的发展,也将影响监管者对风险控制与行业发展之间的平衡。监管沙盒模式的引入,为监管者平衡金融科技的发展与风险控制寻找到了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在监管沙盒模式下,监管者通过测试与了解创新,评估风险,决定该金融科技项目是否可以大面积商用,并判定现有监管规则是否需要调整,从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

  监管沙盒模式还能很好地维持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平衡。在监管沙盒模式下,金融创新的目的能够被引导到真正改善消费,即FCA所述的“监管沙盒的目的是支持可以真正改善消费者生活的创新”。金融消费者可以利用沙盒程序消除金融消费风险,保护自身权益,享受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换句话说,只有在消费者知晓潜在风险及可获得的相应补偿并同意参加测试后,企业才能对消费者测试其创新产品。比如,英国的FCA会根据金融科技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信息披露、保护和补偿的规定,此外消费者仍拥有其他合法权利,如投诉企业,寻求金融申诉服务,若企业倒闭可根据金融服务补偿计划获得补偿等。

  陈德霖:“监管沙盒”可给予Fintech公司一定的特殊监管豁免权

  “监管沙盒”将给予FinTech公司一定的特殊监管豁免权,以鼓励创新金融服务。试行阶段,金管局会对部分监管要求作弹性处理,但服务仍将受监管条例约束。

  香港金管局将与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ASTRI)合作设立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协助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科技实验及认证,并在实验过程中给予产品修正意见,以加快推出市场应用的速度。

  “监管沙盒”则将给予FinTech公司一定的特殊监管豁免权,以鼓励创新金融服务。试行阶段,金管局会对部分监管要求作弹性处理,例如测试、第三者认证要求等,但服务仍将受监管条例约束,当产品全面推出时必须符合所有监管要求。

  这一新举措将有助于加快香港金融科技的发展步伐,但强调不会为使用金融科技而放弃对投资者的保护,会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尽力支持金融科技发展。

  此前,新加坡金管局已针对FinTech企业推出了“监管沙盒”机制,即只要任何在沙盒中注册的Fintech公司,允许在事先报备的情况下,从事和目前法律法规有所冲突的业务。并且即使以后被官方终止相关业务,也不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李仁杰:Fientech监管可采取“监管沙盒”思路

  我认为对Fintech的监管可以采取“监管沙盒”的思路。对于部分创新力活跃、风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互联网平台,允许其在监管边界内开展创新试点,创造测试环境。

  前几年时髦的说法是“互联网金融”,现在大家更愿意称其为Fintech(译作数字金融或金融科技)。因此这个行业是客观存在的业态,规模还不小。我们既不能采取“鸵鸟政策”,也不能“一棍子打死”。

  Fintech行业的发展对中国金融监管的意义重大。

  一方面,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普惠金融的问题;

  另一方面,中国在这个领域走在世界前列,对金融行业培育竞争力很有好处。Fintech的发展反过来也推动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

  据我观察,这两年各家银行都在思考如何用信息技术、采用Fintech的方式推动自身业务进步。举个例子,过去一年陆金所离职员工的去处大多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新部门,这是一个好现象,我从传统银行到陆金所也了解了很多新事物——这个行业鼓励创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平等——大型金融机构等级森严,高层很难听到下面的呼声,因此对客户的要求反应不是那么灵敏。而客户的痛点得不到解决,就会失去竞争力。所以,Fintech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以及优化的组织架构,代表了有活力的新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对其监管可以采取“监管沙盒”的思路。对于部分创新力活跃、风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互联网平台,允许其在监管边界内开展创新试点,创造测试环境。英国、新加坡都已经这样做了,中国也应该用这种方式来对待Fintech的发展。这样一来,对所有企业标准一致,只要达到标准即允许测试,是相对公平的;我们可以根据真实数据及客户意见改进项目,以此切合客户需要,并将项目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也可以缩短项目推出所需时间,降低测试成本。

  (本文综合自:腾讯证券《香港金管局将推出“监管沙盒” 全力助推FinTech发展》、搜狐公众平台《伍旭川:金融科技的监管模式及借鉴》、以及微信公众号新金融评论《陆金所董事长李仁杰:Fintech监管可采取“监管沙盒”思路》、《廖 岷:监管金融科技无需另设机构 核心在于厘清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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