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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行政是历史的倒退
和业界人员交流过程中,发现有几个问题还是需要讨论一下,只是讨论,不形成对于任何人的任何建议。
一、秘密行政是历史的倒退
有人在推动国家前进,有人成为现代化道路上的障碍,什么叫做前进,什么又叫做障碍?无论以什么标准进行衡量,推动政治文明都应该视为前进,相反就是逆潮流而动,就是前进路上的障碍。
说这段话的原因是,近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就是没有任何“有关部门”对外公布新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而各地文交所却统一的实行了T+5的交易规则,常识告诉我们,这种统一的行动不可能来自某种自觉,而只能来自某种行政压力。文交所的一致屈从,证明这个压力具有实质上的强制性,已经形成了秘密法律。
子产在公元前536年就“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古巴比伦有《汉谟拉比法典》刻于石柱上,古罗马有《十二铜表法》刻在十二块牌子上,当今,《立法法》里要求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必须公布,再近点,2008年《劳动法》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必须经过依法公布才能生效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文明基石。
前面说到的可能依据秘密法律的秘密行政让中国在这一领域陡然退化到古代神秘法时代,操盘者真是罪莫大焉!
二、“38”号文不是T+5的法律依据
在这个问题上之前表述的有些仓促,有必要进一步解读。
“38号文”开宗明义在第一段中说:
“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
这里显然将交易场所分为三类:1、产权交易;2、文化艺术品交易;3、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
“38号文”第三条具体规定:
“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这段话中间有两个分号,就是说这段话共有三层含义。“T+5”出自第二层含义,而这段话中每一层含义针对的都是权益类交易,而并不针对文化艺术品交易。
什么是权益?权益指的权利和利益,《企业会计制度》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什么是产权?产权就是财产权。从“38号文”的前后行文来看,这里的“权益”和“产权”是同义词,共同的首要属性是整体性,经人为虚拟拆分才能分为等额交易单位。例如,你可以说“我拥有某某公司20%的股份”但是你却不能把公司的某财产拿回家,因为公司是一个整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权而成立。
搞清楚了权益的整体性,回头来看文化艺术品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的每个交易单位都是物理上能够独立存在的物品,而无需拆分为均等份额就能够交易。
以上可知,文化艺术品交易和权益交易的区别是很明显的,“38号文”并没有要求文化艺术品实行T+5交易规则。
三、各文交所可能面临诉讼
文交所和会员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说是合同关系,会员在交易所开户就是和交易所在自愿基础上建立了合同关系,既有交易规则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既然T+5没有法律依据,而文交所又实行了T+5交易规则,这就是文交所意图单方面变更合同,而文交所显然并不享有合同的单方变更权,于是可能就会诱发对文交所的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文交所立即终止T+5交易规则,也可能是要求文交所赔偿因T+5造成的损失。(证据层面的问题不这这里讨论),这种诉讼如果是大面积的,表面上看是针对文交所,实际上无论诉讼结果如何,都是在打“有关部门”的脸。
四、文交所可以启动“做空机制”
T+5并不符合文交所的利益,文交所如果只是无奈接受了T+5,那么也不是完全无法消除不利影响,启动做空机制就是提升交易活跃度的一个有效办法。
1、做空机制不是利空
在只有做多机制的情况下,行情下跌时常常引起踩踏,之后是观望,市场一片萧条,需要外部资金的进入才能启动市场,而在做多和做空双向机制并存的情况下,价格向上自然积累了向下能量,价格向下也自然积累了向上能量,使得交易不需要借助外部资金的进入就能够保持活跃,而活跃的交易才能够吸引外部资金的进入,这对交易各方都是有好处的。
2、法律从未禁止做空机制
遍查各种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甚至规章禁止甚至提及做空机制,在民事领域,“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是一个常识问题。
3、文交所启动做空机制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如果文化艺术品交易和A股市场做比较就会发现,文化艺术品交易有个得天独厚的条件,就是挂牌商(主力、发行商)的存在,他们可以方便的成为“借出方”而于自己的利益无损。在A股市场,无法做到这一点。
五、T+5将催生“盘外盘”
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编制一个交易外挂软件并不是一件难事,如果T+5真的落地了,很快就会催生使得投资者可以进行T+0交易的“盘外盘”,前提是与发行商合作,并且发行商持有足够多的筹码。
“盘外盘”的运营商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肯定要选择规范运作的文交所进行合作,从而促进优胜劣汰,对于规范整合整个行业有积极作用,甚至做成政府想做而做不成的事情。
其实,“有关部门”也可以想一想,如何更智慧的解决问题,如何合理行政,而不是一味的蛮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