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概:因本日下午证监会代表同申诉群体现场会面时间有限,就上述问题文交在线联系负责本轮清整工作人士(下称有关人士),希望其能进行补充性释疑。
01 证监会代表释疑
据文交在线获悉,邮币卡电子盘行业就拒绝T+5而采取的集体申诉行动已持续多日,本日下午证监会代表同申诉群体进行会面。
现场就邮币卡行业全国实行T+5一事给予正面回应,指出交易场所交易模式调整为T+5不仅局限于邮币卡类交易平台,且T+5调整一事为执行国务院所发38号文之政策要求,并表示从执行情况看实行T+5有其必要性,实行T+0对普通百姓伤害很大,如对政策有意见可反应意见诉求,但要经相当程序须研判。
现场申诉群体也就邮币卡交易模式如违规为何会顺利通过此后验收,T+5制定法律依据、邮币卡为现货实物T+5是否合适及证监会清整联办和实际监管等问题提问。
因本日下午证监会代表同申诉群体现场会面时间有限,就上述问题文交在线联系负责本轮清整工作人士(下称有关人士),希望其能进行补充性释疑。
02 文交在线专访
文交在线:邮票被认定为印刷品而不是有价票证您怎么看?
有关人士:邮票在身份认定上,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问题。它可以是印刷品也可以作为邮资凭证的有价票证身份出现,至于用哪个身份,一个要看认定方的职能属性,第二要看应用场景。
打个不恰当比方,你相对于你母亲的兄长,就被人称作外孙,你相对于自家父母,便被称为儿子,你叫什么取决于叫你人的辈分。
印刷品的身份是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结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给出的合理定义,既然是文化主管部门就无法脱离自身主管文化的职能属性,不能给邮票安置一个只有邮政主管部门才具备资格的定义或含有金融属性在内的身份。
其次,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没有将邮票纳入进《办法》所称的“艺术品”范畴内,所以也就没办法给出文化收藏品的定义,从工艺美术品行业角度上去讲,其实存在很多印刷类的复制品,在文化大类下面是存在“印刷品”这一概念的。
文化市场司就自身的职能属性给出一个“印刷品”定义是中性的,不存在贬低含义,也算是对市场现状和监管现状的尊重。
至于为何不能给邮票一个文化上的身份,我个人认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邮票在目前国内交易平台上已经被作为一类常见交易品种在交易了,从现有法规和监管格局出发,这类平台监管职责在于省级人民政府,贸然给一个收藏品或其他有文化属性的身份,即对外表明了文化部对邮票拥有监管责任已将邮票纳入到《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内管理了。
如此做法不但会与邮政主管部门产生权力冲突,同时也会加剧以省级人民政府作为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监管责任主体的监管格局的混乱。
会议当天,我记得证监会也有代表出席,其中原因不言而喻了,所以邮票身份的定性不是很多人想的那么简单,印刷品的定性是合适合理的。
文交在线:邮币卡不是实物吗,为什么被认定为权益类?37号不是有“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这句话吗?
有关人士:首先大家须要明确37号文中对于“实物”这个概念到底是什么?
这里“实物”的意思是“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交易”,邮币卡是实物,线下的地摊商铺那就是实物交易,商铺和地摊组成实体交易场所都是以实物交割为目的。
但邮币卡电子盘不是,邮币卡电子盘是以“投机”为目的的,大家通过交易博取利差,交易方式具有集合竞价、标准化合约等类期货特征,不适用于前面提到的“实物”概念。
按照证监办发〔2013〕111号《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认定非法期货交易须要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
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
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以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同时结合38号、37号文应该邮币卡电子盘应与权益类一视同仁,实行T+5。
文交在线:一些平台违规了,为什么后面还会通过验收工作?
有关人士:38号、37号文分别是2011年、2012年下发的,邮币卡电子盘是2013年的行业产物,第一轮清整验收工作基本是在2013年底结束的,就文交所而言主要整顿的是份额化,邮币卡电子盘同第一轮清整几乎是擦肩而过。
2014年开始的第二轮清整因为个别地方至今还没有验收所以这轮清整不叫第三轮清整整顿,而是叫“回头看”,还是第二轮的延续。据我了解一些邮币卡类交易平台只是取得批文,部分通过验收的交易场所在验收时积极整改,但验收之后却利用验收后的合法身份来二次违规经营,并没严格遵守38号文等文件要求,这里面有历史原因也有监管上的原因。
文交在线:T+5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很多人希望知道T+5到底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出现的,这个“5”是怎么算出来的。
有关人士:T+5的法律依据就是38号文,由于前些年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但又对此缺乏规范管理,导致风险不断暴露。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这就是38号文。
T+5主要是为了降低过度投机能确保落地,提升手续费和T+1都无法有效降低地方交易场所涉众规模,历次清理整顿整顿的核心工作也都在于清掉交易场所的“集中交易”不允许交易场所业务模式上存在涉众。
但实质上集中交易模式才是这些交易市场生存、活跃的基本,T+0下集中交易成为痼疾,地方交易场所要的稳,不影响社会稳定,T+0为集中交易和涉众提供了充分条件,这是个绕不过去的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