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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一对夫妻开宝马进村盗掘古铜钱被判刑

1楼
123456 发表于:2018/2/28 2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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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包头日报社 记者:李亚强

  使用金属探测仪和铁锹等工具在上摊金元时期遗址上盗掘三枚铜币,后被辖区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为北宋铜制货币。日前,达茂旗人民法院对包某、娜某夫妻作出一审判决。

  包某,个体工商户,现住昆都仑区。娜某,包某妻子。2017年6月6日14时许,包某与其妻子娜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3系轿车到达茂旗石宝镇某村,使用金属探测仪和铁锹等工具盗掘了三枚铜币,后在前往石宝镇途中被石宝镇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内蒙古博物馆文物鉴定专家组对收缴文物的鉴定:三枚古钱币为古代北宋铜制货币,出自达茂旗文物部门登记的第二次、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点上摊金元时期古遗址,计有天圣元宝、绍圣元宝、熙宁元宝各一枚,鉴定为一般文物。经现场勘查,盗挖痕迹14处,发现最深20厘米,最浅15厘米,宽15至30厘米,因挖取以上文物,对古文化遗址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娜某非法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包某、娜某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达茂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娜某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达茂联合旗石宝镇上摊古文化遗址,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的盗掘行为对上摊古文化遗址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包某、娜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2017年12月26日,达茂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包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娜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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