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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3月26日,山西运城市中院对景益民等10人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公开宣判。其中,闻喜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景益民被判无期徒刑。
重案组37号获悉,山西公开宣判三起重大涉黑案。运城市、太原市、吕梁市交城县法院分别对景益民、张志勇、张志雄等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参与者、“保护伞”和同案51名非涉黑刑事犯罪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运城公安局原副局长充当“保护伞”
3月26日,运城市中院公开宣判闻喜县“盗墓黑帮保护伞”景益民等10人犯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景益民(时任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为盗墓团伙,特别是黑社会骨干分子张成俊(已判刑)等人提供保护,安排公安局文物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李安吉、李晓东,在值班巡逻时有意绕开盗墓地点,为实施犯罪提供保护。
张成俊伙同本案被告人李福学、任清河等7人,先后共同或分别结伙,在闻喜县境内的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周边盗掘古墓葬26起,盗得青铜器等文物100余件。
景益民在充当“保护伞”的同时,组织盗掘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古墓葬11次13处(其中1处未盗得文物),将所盗文物直接贩卖。
他还包庇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侯金亮、侯金发、景春凯(均已判刑)开设赌场,对黑社会骨干分子张保民(已判刑)伤害他人、非法拘禁的行为违规办理取保候审,张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非法持枪、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实施盗掘时,民警李安吉、李晓东也多次提供保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两人还为犯罪分子串供提供方便,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认为,景益民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勾结黑社会组织,为其犯罪充当“保护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实施盗墓的共同犯罪中,提供保护、出售所得文物,系主犯,应从重处罚;李安吉、李晓东身为民警,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共同犯罪中亦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并参与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从重处罚。
法院当庭判决,景益民、李福学、任清河、李安吉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晓东等6人共同或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到6年不等,并处罚金。
太原区人大代表非法拘禁、强迫交易
太原市中院对张志勇等4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张志勇(绰号“老虎”)自2002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狠,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太钢线材厂、南社村、窊流村一带形成非法影响,积累经济实力。
自2009年起,张志勇以同学、同事、同乡为纽带,分层管理,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志勇实际控制经营的山西永鑫跃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珍锦隆装饰城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该组织的依托。
此外,张志勇曾先后担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用该身份,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和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在部分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对张志勇等13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从严作出判决。其中张志勇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申红卫等28名未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
吕梁利用乡干部身份把持村“两委”
山西吕梁市交城县法院对张志雄、张志杰、樊健平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9项罪名案件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张志雄在方山县成立聚鑫公司以来,纠集张志杰、樊健平等人,逐步发展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通过非法采矿、偷逃税款、暴力拆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以围攻、恐吓等方式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张志雄利用下乡干部身份便利,安插成员把持村“两委”,意图控制吕梁铝矾土采矿业,企业擅自成立协会,利诱、威胁铝矾土企业入会,共同或分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1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庭当庭判决,张志雄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窝藏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其中,张志雄、张志杰、樊健平、张洁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5年、13年、11年、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有7名被告人分别犯非法采矿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7年至3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