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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谁为买卖奥运纪念钞违法行为负责(东方今报)

1楼
震荡上行 发表于:2008/7/11 10:34:00
时间:2008-7-11 4:50:53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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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针对最近市场上的奥运纪念钞买卖交易行为,《钱币》报总编、中国集币在线首席执行官殷敏表示,此次发行的纪念钞具有流通功能,而买卖未退出流通的纪念币就是在倒卖人民币,属违法行为。“从第一张纪念钞发行以来,我国并未追究这种交易”,殷敏指出,“不追究不代表不违法,如果有关部门真想追究的话,买卖纪念钞就是触犯了法律。”(据7月10日《京华时报》)
    买卖尤其是高价炒卖奥运纪念钞的行为违法,殷敏的说法当然不错。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已有许多:如《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再如《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而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必须是“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最后,还有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纪念币分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
    但现在问题是,对于眼下这种异常火热且公然违法的行为,除了买卖者自身之外,谁还应该负责呢?
    “从第一张纪念钞发行以来,并未追究这种交易”的事实,无疑道出一个答案,那就是:维护人民币合法流通秩序的管理者。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多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法律法规摆在那里,有关部门却不依、不严、不究,这何尝不是一种不作为?而这无形中也为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全国人民对奥运纪念钞投入了极大关注并希望以此为纪念的心情是不难理解的,应当得到尽可能的满足。既如此,对于十三亿公众,却仅发行区区600万张纪念钞,平均两百人轮不到一张,这究竟是在为广大公众纪念奥运,还是为少数人借此炒作牟利而创造机会、制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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