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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场观察之四 《反垄断法》与邮市 (天地不仁)

1楼
邮耗子 发表于:2008/9/13 11:32:00

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国家邮政局在其联合制订的市场管理办法中,已把进入市场的集邮票品定位为商品,因此《反垄断法》是完全可以适用的。

下面,对该法的可行性试作分析:

红色代表《反垄断法》的法条,黑色代表邮政集团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  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点不用多说。

二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在这里成本价格应该指邮票的面值,因为在理论上它代表了邮政集团将要付出的劳动成本。

三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相对交易人进行交易。除预订者外,别人在公开的市场上买不到发行期的邮票。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力和市场地位。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在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力和市场地位。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在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以上几款,构成了中国邮政集团的垄断行为。那么近几年进入市场的人都可称为受害者。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受害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法院将直接受理,将不需要先行通过行政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日前对媒体表示,受害者以个人名义提起反垄断诉讼“应该是没问题的”。(见9月10日的《新京报》)

可以看出国家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紧锣密鼓的。

如果有人提起诉讼,证据是没有问题的,按照审原则,应该是举证倒置,由被告举证。很简单:虽然中国邮政集团违反了许多条款,但我们不要多,只要邮政拿出公开销售的证据,市场上的黑庄就基本可以消灭。

前几年维权的朋友们为了市场的复兴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因为时机不成熟,只是行政交涉,所以收效不大。现在,情况不同了,如果市场维权的朋友们,尝试用法律的武器与邮政集团进行斗争,效果与前几年肯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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