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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委托专家鉴定家传古镜 文管所竟22年不还?(图)

1楼
邮耗子 发表于:2008/10/17 11:52:00

2008年10月17日    来源:华西都市报   彭加权 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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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年前,家住雅安市城区桃花巷的陶绍祥和侄儿陈友一道,将家传宝贝古铜镜,交请雨城区文物管理所(原雅安市文物管理所)帮忙鉴定古铜镜年号;22年后,陶绍祥不仅没等来鉴宝结果,等来的反而是家传宝贝竟成了馆藏文物。

    “古铜镜是我家传宝贝,文管所理应完璧归赵!”“古铜镜来源于捐赠,如今已属馆藏文物!”陶绍祥和雨城区文管所对古铜镜归属各持己见。一方多次上门“讨镜”未果,一方建档备案馆藏至今,这个长达22年的争论仍然在继续……

    好奇:请求专家鉴定“家传宝贝”

    10月13日下午,64岁的陶绍祥再次来到雅安市雨城区文物管理所讨要古铜镜。当天是周二,但办公室紧闭的文管所,让陶绍祥又吃了一回“闭门羹”。“像这样的闭门羹,我已经记不清楚吃过多少回了。”站在文管所外,陶绍祥的情绪有些激动。

    陶绍祥的老家在绵阳盐亭县,自懂事起,就清楚的记得这面古铜镜是家中最好“宝贝”。1986年3月,父母相继去世,侄儿陈友便将这面古铜镜带到雅安,并交给陶绍祥收藏。出于好奇,陶绍祥决定请专家鉴定一下古铜镜的年号和价值。“当年3月17日,我和陈友一道,带着古铜镜来到原雅安市文物管理所(今雨城区文物管理所),请时任所长帮忙找专家。”陶说,“在认真询问了铜镜来历及相关情况,并等我们两人说明铜镜乃家传之物后,所长答应帮忙。但说鉴定有点麻烦,需要时间,建议我们将铜镜留下。”随后,陶将古铜镜留下,文管所则给他出具了一张收条,除说明古铜镜外形外,收条上还加盖了该所公章。

气愤:鉴宝无果铜镜反成捐赠品

    22年过去了,见鉴宝结果始终没有出来,陶绍祥便要求文管所将古铜镜还给他。2007年元月,文管所向多次上门“讨镜”的陶绍祥作出回复:“现不能归还铜镜”,原因是“古铜镜以馆藏文物移交,来源明确说明是捐赠”。

    “明明是拿去鉴宝,咋说是捐赠?”文管所的回复,让陶绍祥很难接受,他随后多次与区文管所交涉,除吃闭门羹外,古镜始终没有讨要回来。“如果当初是捐赠,收条上为什么没写明‘捐赠’?文管所为什么没有相应捐赠手续?古铜镜是我家传家之宝,是私人财产,文管所理应完璧归赵!”陶绍祥说。

    说法:铜镜来源是捐赠不能归还

    昨日,记者与雨城区文物管理所取得了联系。接受采访的一女工作人员说,铜镜是前任所长移交下来的馆藏文物,并注明了为捐赠文物。区文物管理所收到陶绍祥索要铜镜的要求后,专门进行过调查,且作出了明确答复。她认为,由于历时已久,作为后来者,对当时的情况很难说清楚,虽没有规范的相关记载,但应该尊重历史,不能断章取义。

    当记者询问个人捐赠文物时,受赠单位是否要出具相应手续?这名女工作人员没有回答。而该所去年3月1日向陶绍祥作出的书面回复中这样写道:根据当时经办人的口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我所现不能归还铜镜。其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据当时经办人口述,按我们的工作职责,请陈友出示有效的铜镜来源证明,陈一直未能提供。二、2002年原所长移交工作时,以馆藏文物移交,来源明确说明是捐赠。因此,我所在2005年全国文物系统馆藏建档(电子档案)工作中,已逐级上报市、省、国家文物局备案。

    律师:讨古铜镜可依法提起诉讼

    针对此事,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周崇新律师说,根据陶绍祥所述,古铜镜乃他继承取得,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九条之规定,陶绍祥通过依法继承的方式取得了古铜镜,其享有古铜镜的所有权,即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将古铜镜委托雨城区文物管理所进行鉴定,雨城区文物管理所出具了《收条》,该《收条》写明“待进一步鉴定年限”,该《收条》已经明确了双方是委托鉴定关系,而并非赠与关系。

    “如果文管所坚持不愿主动归还,陶绍祥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古铜镜。”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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