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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护航”先生数次对笔者进行指名道姓的攻击,最近一次发生在10月31日23时22分,攻击用词如下。
奉劝一句:别学王仁亮!频繁更换马甲自己玩自己,他是曾经把自己玩进监狱的,无论如何是没啥可炫耀的!
上述语言第一说我频繁更换马甲,第二说我进监狱,没啥可炫耀。
先说我频繁换马甲,我究竟有几件马甲?请公示。若有,我定向各位谢罪。若无,您作何打算?
想不到,“一尘”网还可以一个人拥有数件马甲?若非“周公护航”先生挑明点拔,我还蒙在鼓中。受此点拔,我还真想搞点“马甲”,“马甲”肯定要钱买,还是作罢,让有钱人去买吧!我刑满释放一年余,接着说第二个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要件是什么?请问“周公护航”先生知否?您肯定不懂,让我告诉您吧,教您绰绰有余。
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二、具有类似银行利息借据书证。
三、将吸纳存款用于放高利贷。
您知道我做的《足球》期货是怎么一回事吗?现在告诉您,实际上早已告诉过您,现在仍在《邮票互动》网,只需点击我的拙名便可,健忘症再流行,也不会流到您身上吧?
我的《足球》期货特征如下:
一、期货对象为邮市特定公众邮商。
二、我只有期货协议书,其中只有买入价、交割价、而无利息字眼。办案民警将我的期货买卖差价换算成月息,罪名由此成立。不知您懂不懂?原始书证为证据,不可更改和换算。一旦可以更改和换算,老母鸡就可变成鸭。
我和做期货朋友均无借据,但办案民警叫他们每人写一张不是和我做期货,是借钱给我的证词。在法庭上,我一概否认,借钱给我,借条呢?
别人拿《足球》和我做期货也行,到时我付款给他,这岂不成了“非法吸收公众足球”罪?有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吗?做期货共用“四达”400万元,收了10多万版《足球》这就是我的“非法收吸公众存款”,还若不懂,找政法大学教授咨询。我看您也是一好学之人,为了将我彻底击倒,更应加强法律知识之学习,以便更好“护航”。网名安得的确不错,又是“周公”,又是“护航”的,人们称周总理为“周公”,您若不姓“周”,安此名大不妥,比我炫耀,但更难为情,我向无此胆,来世不知有否?
“一尘”网由您“护航”,必定“污水横流”,去年底我发此说,如今认可此说者只会多吧?您早应该请辞。您不辞,“污水”怎退?
王仁亮
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