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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日渐没落的中国集邮?这个话题,近日又有了新的关注点,即正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虽然在很多人眼里,《邮政法》只是规范邮政企业和邮政普遍服务的法律,与集邮并无直接关系,但在邮人眼中,它却是中国集邮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因为中国集邮日渐没落的许多病源,就隐藏在《邮政法》的一些条文中。 对于此次对外公布的《邮政法》(修订草案),邮人最为关注的还是邮票的发行以及集邮票品的制作、销售。然而,令广大邮人失望的是,历经6年、十易其稿,此草案并没有对这方面内容多加说明,仅在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十六条和第四章“邮政资费”第四十一条中,共用100多字加以叙述。而且,还把原本属于国家的邮票发行权下放到了邮政企业手中,这个变化让邮人的担心:广大邮人的利益能有保障吗? 本期主持 刘礼福 “国家名片”不能变成“企业名片” 苗一叶 在此《邮政法》修订草案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十六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中规定:“邮政企业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的职能。”而对于什么是“邮政企业”的解释,此法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三条中指出:“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其实,这项规定是很不严肃的,首先是人们对“邮票发行”有不同理解,其次依然体现了邮政各个部门间的利益之争。众所周知,邮票和人民币一样,是以国家信誉为基础的有价证券,有相应的价格,能换回相应面值的劳动。如果邮政企业有“邮票发行”的职能,而其中的“发行”不仅指销售;那么邮票这张“有价证券” 的信誉度将会大打折扣,“国家名片”变成了“企业名片”。而企业有可能倒闭的风险,一旦倒闭,那它发行的“有价证券”找谁来兑现? 目前邮票发行就因为邮政部门及企业各自为政,出现普通邮票发行过频的现象,使得纪、特新邮在邮政通信领域内使用频率过低。近年来,各级集邮公司又多了贺年专用邮票等新品种,更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纪、特邮票的使用。但人们在通信领域内对邮资票品的消费量却日益下降,这就让普通邮票与纪、特新邮以及贺年专用邮票形成了“自相残杀”的局面;再加上实际操作中用邮受限问题比较突出,新邮的发行数量又没有减到适应现实需求,而新邮的发行频率却在加快,导致新邮在邮市大幅度打折。 近17年来发行的500多套邮票,九成多都深幅打折,绝大多数发行当日便打折,中国邮票的发行已长期失控。这些现象形成的恶性循环的结果,不仅大大降低了新邮和各类邮资品的收藏、投资的价值与潜力,也形成了事实上的浪费,加重了邮政本身的成本消耗。反过来,邮政又只能通过增发品种、保持较高发行量来解决收益问题,最终让新邮发行愈发陷入“死局”。所以说,国家邮政局作为国家机关应该收回邮票的发行权利,包括邮票选题、发行计划、发行数量的决定等。这不仅是一个关系到完善邮政体制改革的根本制度,也是解决中国集邮和邮市目前存在的所有问题的根本制度。(作者系北京邮资信卡研究会会长) 邮票发行权要说明确 谢 炯 原《邮政法》中关于“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等邮政普遍服务内容的规定,对中国集邮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这也是近年来广大邮人呼吁改革的焦点。但这个修订草案不仅对邮政专营范围等行业术语表述模糊,而且对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等的规定也是能省则省。于是很多邮人对此草案提出了很多建议,如将该法第九章“附则”中对“邮件”的定义应改为:“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其他印刷品和邮政企业递送的快件等。”这样邮票就可以寄邮政企业递送的快件了。因为很多文字表述虽然正确,但实际内容含糊不清,使得邮政企业在新邮发行规定和承诺上打“擦边球”, 滥制邮品。而上级邮政局要么纵容下级邮政局向市场低于面值抛售邮票,要么自己直接向市场抛售邮票,最终迫使集邮者、投资者亏本打折抛售邮票;甚至出现上级邮政局操纵邮票长期连续上涨,以获取更大的暴利,并把利益通过正常的分配渠道,分一部分给下级邮政局,使下级邮政局不反对上级邮政局的操纵行为。 其实,从《邮政法》是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来看,邮票的制作、发行、销售等一系列程序都是国家邮政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亿万邮票消费者利益,更直接影响中国集邮的发展。 所以,新《邮政法》中应设置专门章节或者条款来详细规定邮票发行、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及其全过程,并对违规操作的情况,明确规定如何处罚以及处罚的力度。 (作者系上海邮评人士) 自说自话的游戏规则 苏慎余 此次修改《邮政法》的真实目的是将民营快递企业纳入法律的规范中,但改来改去还是利益相关部门的自说自话,而且对与集邮相关的法规并没有什么改变,甚至出现了更为荒谬的条款。如在第四章“邮政资费”第四十一条中规定:“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国外《邮政法》的制定都是由公证部门以及法律界学者共同起草,而国内的《邮政法》是自己在给自己制定游戏规则,因为不管是现行的《邮政法》还是这次公布的修订草案,都是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来起草的。虽然名义上的国家邮政已经实行政企分开,但是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邮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是邮政企业的经理,这样的运行体制怎能不为了自己的利益给自己的经营留有余地?其实,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邮政企业和民间邮商都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同为商人,都要从国家邮政局购进邮票,但我国的邮票发售却不是这样。 这部《邮政法》修订草案在法理上、逻辑上都无懈可击,但在实际运行中就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各部门职责不清楚,只有游戏规则,没有处罚规则……难怪很多邮政部门和企业“胡作非为”。这样的话,集邮爱好者和邮票消费者的利益谁来保护?由此刻意制造的邮政行业垄断如何解决?近来就有律师依据新近颁布的《反垄断法》状告国家邮政局。这些体制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作者系北京集邮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