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邮政法中应当增加对邮政自身的法律约束.在第80条所列5款后增加一款(六)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五)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缺失社会责任、不顾国际观感滥发邮资凭证导致国家形象受损的。(增加这一项,作为对邮政本身的约束.十多年来邮政行业发行500多种邮票在市场打折销售,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让国家和领导人形象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