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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集邮公德准则

1楼
5201314 发表于:2008/12/14 22:32:00

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集邮联合会制订了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行、供应邮票及制作以集邮为目的的各种集邮产品时,应遵守下列集邮公德准则:

1. 各邮政部门在制作集邮产品时,应当保证:邮票的使用及共他支付邮资的手段不应导致产生在正常邮政作业程序中所不应产生的邮品。

下述集邮品属本准则范畴:
——极限明信片
——首日封
——绘有图案的邮资封和邮资明信片
——各种展示的包装品、袋票或邮票册
——为特殊情况而发行的纪念戳记及相关的其他产品
——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192条规定的加盖改值邮票。

2. 邮政当局将不得核准使用非符合邮政程序的盖销戳、手戳或其他官方通知戳记和业务戳记。

①邮政当局将不得允许其下属职工以外任何人使用上述任何戳记及其他标示器件;

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邮政当局也可允许在其职工监督下其他人使用上述戳记及其他标示器件;

③凡邮政当局将其某部分业务委办他人并使用专用戳记及标示器件,应在委办合同里规定上述戳记的使用只能为业务使行并严格遵照有关邮政程序。

3.在发售以集邮为目的的的带有邮票的集邮品时,邮政当局应确保:使用邮票及各种盖销戳、手戳、纪念戳及其他标示器件均须遵循邮政程序。

4.对于发行的每套邮品,邮政当局应保证:发行量以满足可能的业务需要及可预见的集邮活动的需要。为特别事件采用盖销戳、手戳和纪念戳等亦应保证这些产品的数量满足需求。

5.邮政当局将不得允许为了便于销售而向公众发售与本国邮资不符面值的邮票或带有邮票的集邮品。同时也不能以低于面值在发行国以外的地区出售此种邮票、邮品。

6.无论在哪里,邮政当局都要确保以集邮为目的的带有邮票的集邮产品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购买者的需求。

7.邮票一经明文交付邮政渠道和集邮渠道使用,邮政当局则无法控制它们的使用。然而当局可采取以下手段:

①用提出减少数量的办法,不支持、不默许任何扩大出售这些邮票带有这些邮票的其他产品。

②要避免任何宣布非官方生产的带有邮票的产品试图取得官方地位而采取的行动。

③若邮政当局委任代-理商销售集邮产品应指令其同邮政职工一样必须遵守邮政程序和惯例。不允许代-理商运用非正当的邮政程序,也不允许操纵集邮程序。

④特别要禁止代-理商降价或转让邮票及其他带有邮票的产品。在付代-理人报酬时,当局尽可能拒绝代-理商抬高价格出售邮票或带有邮票的集邮产品的所得。对全国及地方销售中的变化及其他一些必要的税收可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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