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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确立了国家邮政集团公司的邮票发行地位,在此之前很多人都是认为邮票的发行权不可能交给一个企业的。我曾经发帖子贴过台湾邮政企业发行的邮票来间接表明我的观点,可能没引起大家的注意。只是这对邮票市场是利好还是利空,我就不懂了,还请大家发表看法。
以下是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二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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