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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没上网,是因头痛。看了大半天的帖子,头更痛啊!
在举国哀悼四川汶川自然灾难一周年之际,在共鸣不辞辛苦、耗资金赴灾区,向孩子们赠本票、表爱心之际,g老生朋友又推出了:“共鸣继续表演江湖术”,成了炒作热贴
。本来是对发展集邮文化有贡献之人,却被
不知何动机的
主观臆想者
重磅“诋毁”、“曝光”,
似乎成了“被告”
。
对于共鸣,g老生朋友前些天跟帖还说:“老田‘用心读’;老g‘用心看’。 ”
但还是忍不住赤膊上阵、大打出手
,
跟贴人越多,用回马枪先生一句话绝妙的话:
越“输的他自己一丝不挂”。
先生在跟贴中还说:“这么多正义之士,好生令人感动。
遗憾的是,怎么都是喊口号,骂大街,上纲上线的主儿。有没有会讲理的?”尽管先生是我“老友”和佩服的奇才,还是想简单的交流一下,来个非无限上纲。
先生的文帖提到:“面对如此神圣而又庄严的做秀”称之为
“江湖术”
,“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质疑”?
“为以后的商业行为作铺垫。”
“是对死者亡灵的亵渎,是对死者亲属悲痛之心的亵渎
。”
先生岂不知在这“质疑”、非构成事实的“捏造”面前,或在得意之际,已犯下了“污蔑”、“诽谤”罪的嫌疑?
民法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请先生和朋友们仔细衡量、对照、三思
,再三思
。
先生还提到:共鸣“为以后的商业行为作铺垫。”
还构成了“商业秘密侵权” 的嫌疑。共鸣如在邮市作“黑庄”,朽无话且反对。对于“铺垫”,有何过错?从企业到国家也都有铺垫之策,难道都错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即使运作小本有误,也在人世情理。谁能摸透各路庄家底细,证明他有真才实学,但不能“污蔑”、“诽谤”。另,共鸣还有他的另外商业事业,如果同受打击、“诛连”,无疑也是“商业侵权” 。 朽得知共鸣到灾区前,处于兄长的关爱,仅发一条提示和祝福的短信,他回信:“好的,没事的,共鸣今年的生意很好,工程排期已经到明年底,人家都相信我,不用担心,从不在乎人家说三道四的,反正我天天过得很快乐!”
我只认为应呵护共鸣,对于他的任何实力、计划,从不想、也不必知道。总之,人格、商业遭到莫须有的打压和侵权,嫌疑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对“商业秘密侵权”,
这里摘录某专家《商业秘密侵权及其归责原则》供参考。
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一般理解 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的、符合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的对象。 [1]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 [2] 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归责原则 〈一〉,民法上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原理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4]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在民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另一种观点则与此相反,该观点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
有些罪和过失得不到法律的处罚,但会遭到社会良知的谴责!
小社会充满着大世界,大世界的处事原则,指导着小社会和人际关系。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际上已成为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展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小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和邮市人际关系的准则。借此,也衷心地希望某些朋友们不要再把共鸣推向黑洞的漩涡!!!为了邮市的兴盛和集邮事业美好的明天!
(知识和时间关系,对法律说的不到位,欢迎朋友们交流探讨)
2009.05.13 于哈
文章来源:炒邮网 www.cjiyou.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