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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亮—致“五福”公开信
尊敬的“五福”先生:
您现在当务之急是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一人做事一人当。
您的案情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您将高息筹措之款全部用于投资邮币卡,因操作失误,导致亏损无力偿还,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将高息筹措之款用于个人挥霍,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10年,投案自首最高7年。
“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死刑,投案自首最高20年。
您无前科,即使判了10年坐5也可保释出狱。
您若获刑,家中若有一套以上房产,余房要拍卖赔付他人。没有,则一笔勾销,不存在民事赔偿纠纷。
以上浅见,请您酙酌。
祝
安康!
王仁亮
200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