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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新昌县人民法院:
贵县公务员郭骁雄(五福)因借高利贷5000万元,进行邮票投机炒作,因操作失利,资不抵债,此事发生于去年12月份。
去年12月下旬,正当贵县公安局准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刑事拘留郭骁雄(五福)之时,北京“四达”邮币社总经理王国强受邮市数位大户之邀、之托、连夜赶往贵县。
王国强抵达贵县后,经过与贵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债权人(高利贷主)沟通协商与债权人(高利贷主)签订了还款协议书。
郭骁雄(五福)共欠高利贷5000万元,而邮币卡价值不足1800万元,价差缺口高达3000多万元。
面对3000多万元的价差缺口,王国强为何挺身而出?
一、性格仗义。
二、对邮票行情判断失误。
王国强本意为,运用“四达”邮币社影响力,将郭骁雄(五福)所借高利贷抵押邮币卡品种,运作到欠款额度,以偿郭骁雄(五福)所借高利贷。
王国强去年底新昌之行,避免了一场地方性群体事件。若无此行,高利贷主必将到政府部门闹事。即使非法,也难避免。
今年10月7日,17位新昌高利贷主集体来到“四达”邮币社闹事,要求“四达”还款。
因高利贷主的无理取闹,致使“四达”邮币社正常营业秩序被破坏,精神受到伤害。
郭骁雄(五福)借款若为民间正常借贷,债主到“四达”邮币社闹事,则有情可原,按照常理,也应通过法院渠道。
“四达”邮币社与债主所签还款协议书,能改变高利贷的违法性质吗?能改变郭骁雄(五福)触犯《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性质吗?根本不可能,国家法律不答应,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王国强所签“还款协议书”并无违法之处,只有法律知识与意识欠缺之嫌。从法律角度讲,还款协议书是“废纸”一张,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主到“四达”邮币社闹事后,反咬一口说:“王国强不讲信用,没有人格”。请问:“王国强拿了你们一分钱或一件贷没有?”
还款协议书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贵院属于甲方所在地,笔者为“四达”邮币社股东,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法律公正、特拟拙文,向贵院提前“示警”,以妥善解决此纠纷,还郭骁雄(五福)债务庐山真面目。
企图将一纸“还款协议书”来掩盖高利贷的性质是徒劳的,新昌县人民法院有国家法律条款裁决。
此致
敬礼!
北京四达邮币社股东:王仁亮
2009-11-15